故意伤害致死案刑事上诉状
 
  核心提示: 一个醉汉酒后滋事,上诉人叫人教训了几下,该醉汉三天后死亡。上诉人一审被判十五年。他冤枉吗?
 

曾志勇故意伤害罪上诉案

[(2008)穗中刑一终字197号]

二审辩护意见提纲

 

审判长、审判员:

广东华韵馨颖律师事务所谭志平律师接受故意伤害案被告人曾志勇的委托,担任其上诉审的辩护人。本律师经阅读该案一审①《起诉书》、②《提起公诉案件证据目录》及其中全部内容、③《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4)<<判决书>>等材料后,经分析认为,本案一审存在认定事实不清,审查分析核实证据不充足导致采信证据依据不足,审理程序不合法等严重问题。为此在二审中提出如下辩护意见(提纲):

一、  本案中认定被告人曾志勇的伤害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不足,不能排除被害人有其他被伤害事故和致死原因。

    从该案材料分析,被告人曾志勇等与被害人班某之间在2007年1月10日晚发生过打斗的事实是可以确定的。但是该案的问题是,被害人的死亡是否就一定是此次打斗所造成,是否还有其他非被告人的原因致被害人死亡呢?从现场证人班忠来和黄有税(分别是被害人之弟和表弟)的证言可知,在事发当晚12点后被害人的出租屋内,发生了一起有七、八个人手拿钢管、砍刀对被害人等进行伤害的事件,如果这一事件属实,很显然这不是本案被告人所为;如果这一事件不属实,那么一审法院又在哪里对此事件进行了排除和否定呢?除此之外,据证人班忠炳陈述,本案事发三天后,被害人班某在冲凉时摔伤,那么被害人班某的此次自伤又何以证明不是本案被害人致死原因,而且又何以证明被害人班某的此次自伤就一定是被告人致伤后伤情发作所致?因此从现有材料看,被害人班某的致死原因就不能排除另外两个事件引发的可能性。

二、  本案被一审判决采信的证据有下列三大问题:

1、一审判决书中陈述证人班忠来、李卫斌、班忠炳、黄有税的证言内容与公诉人提供的材料内容严重不符,原审判决书没有对证人证言内容进行客观的叙述,而是先入为主依案所需进行编造,而这样的陈述证据内容是不符合本案事实和违背法律规定。

2、将本案的三个现场证人李卫斌、班忠来、黄有税的证言内容进行对比,可以发现,对于本案的伤害事故的发生有如下四个重大出入:①作案时间:李卫斌陈述是晚上22点左右,这与被告人供述的时间是一致的;而班忠来、黄有税均陈述是晚上12点及以后;②作案地点:李卫斌陈述是电话超市门口,这与被告人的供述也是一致的;而班忠来陈述事发于被害人等的出租房内,黄有税也作了类似的陈述,而否定了事发于电话超市门口;③作案人数:李卫斌证实被告人与同伙共为四人,这与被告人供述是一致的;而班忠来与黄有税等证实有八人之多;④作案工具:李卫斌证言和被告人供述,均认为本案事发时被告人等人为徒手打斗,未持任何凶器;而班忠来、黄有税等人均明确证实,作案人手持钢管和砍刀。综合上述疑点,结合被告人尸检报告中伤势之重及头部有多处疤痕的事实,可以说不排除本案被害人的死亡是因另一次未予查实的恶斗后所造成。

3、根据刑诉法规定,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应当调查核实。对于上述明显存在严重疑问的证据,并未予调查核实。何来“查证属实“之说?

三、  根据刑诉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1条之规定,因为本案证言疑点太大,本案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质询。但是一审法院却既未通知证人出庭作证,也未进行休庭后调查核实,对于这样一起人命关天的大案,如此简单处理是否过于草率?因此一审判决在程序上是有问题的。

综上所述,本辩护人认为,该案有重大疑点而未能排除,一审判决可能是错误的。为依法履行职责,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使案情能真正水落石出,还各方当事人一个公道公正,本律师郑重请求二审法院开庭审理本案,进行现场调查,或者将本案发回重审。

 

此致

 

敬礼

 

辩护律师:谭志平

电    话:13926497529时    间:2008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