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买卖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来源:李中学律师
发布时间:2013-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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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约
为了“四化”的需要,县水电局在陆关公社河丰大队五小组境内建小型水泥厂,以供发展我县工农业建设之需,河丰大队五小队积极支援“四化”建设,自愿将部分土地出售给水电局水泥厂作建厂之用。经双方八0年三月二十一日在水泥厂协商,确定河丰大队五小队出售给水泥厂的荒山土地的界限如下:
1、
2、
3、此约一式六份,送有关单位保存,双方共同遵守,受法律保护,任何一方无权推翻合约。
口说无凭,特立合约。
八0年三月二十一日
五小队: 县水泥厂:
队长: 经办人:
会计:
大队: 县水电局:
公社: 县农林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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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中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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