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圭洋律师

林圭洋

律师
服务地区:浙江-温州

擅长:债权债务,征地拆迁,综合

民间借贷

来源:林圭洋律师
发布时间:2014-05-11
人浏览
基本案情

*某与*某系夫妻关系。***年**月,被告李某以缺少资金为由向原告张某借款*万元,原告以现金方式予以支付。***年**月**日,被告李某又向原告借款87万元,为此被告向原告出具了金额100万元的借条,原告将借款87万元于当日分二次汇给被告。另双方对该借款口头约定月利率1.8%。借款后,被告已支付利息至***年**月**日。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未能偿还.为此**诉至法院要求**、**夫妇偿还借款及利息。

法律分析

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而本案债务发生在其婚姻存续期间,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现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与**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25万元及利息本方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了借条1份、银行存款及交易凭证5张、两被告的婚姻状况材料等,以证明原、被告间存在借贷关系及原告已将借款交付被告,以及两被告系夫妻关系的事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法院判决

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某借款10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年**月**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律师点评

**与**系夫妻关系,本案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被告李某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属于被告**个人债务情况下,应依法认定为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由两被告共同偿还。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时未载明借款利率,原告也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双方口头约定借款利率,应依法推定为本案借款不支付利息。原、被告间未约定借款期限,可从原告起诉之日起参照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每日万分之二点一标准赔偿利息损失。

以上内容由林圭洋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林圭洋律师咨询。
林圭洋律师
林圭洋律师
帮助过 375人好评:0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市府路新益大厦17楼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林圭洋
  • 执业律所:北京大成(温州)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3303*********152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浙江-温州
  • 地  址:
    市府路新益大厦17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