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圭洋律师

林圭洋

律师
服务地区:浙江-温州

擅长:债权债务,征地拆迁,综合

什么情况下当事人可以不继续履行合同

来源:林圭洋律师
发布时间:2013-05-16
人浏览

什么情形下当事人可以不继续履行合同?

 

      对于非金钱债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采取继续履行的方式。

      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比如已属破产财产的债权,已过诉讼时效的债务,特定的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的。这些都表明已不能继续履行。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比如基于人身信赖关系产生的合同和提供服务的合同,包括委托、合伙、雇佣等基于信任关系的合同,以及表演等依赖于当事人的特殊技能的合同。

      3.履行费用过高。即在经济上不合理,履行将导致与所获利益不平衡,或需耗费大量时间。

      4.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在这几种情况下,当事人只能采取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的方法予以补救。

以上内容由林圭洋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林圭洋律师咨询。
林圭洋律师
林圭洋律师
帮助过 375人好评:0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市府路新益大厦17楼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林圭洋
  • 执业律所:北京大成(温州)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3303*********152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浙江-温州
  • 地  址:
    市府路新益大厦17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