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来源:林圭洋律师
发布时间:2013-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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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出台《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产假增加到98天
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该《规定》的颁布,将女职工的产假从原先的90天增加到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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