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法律快车 > 苏州律师 > 孙心远律师 > 律师文集 > 文集详情
律师信息

离婚时可以要求经济补偿吗?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7-11-08 浏览量:0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该法条的适用范围仅为夫妻双方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的情况,婚后所得共同制或者无约定的情况下,一般不存在这一问题。具体的经济补偿数额一般由你们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依据实际情况判决。而法院在具体裁决时,一般会根据婚姻当事人结婚时间的长短、家务劳动和协助劳动的强度和持续时间、受益方的受益情况和双方离婚时的经济状况等多种因素综合评判。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女士如果想得到这种补偿,必须在离婚诉讼中提出单独的诉讼请求,并举证证明自己对家庭付出了较多的义务,因为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并不会必然考虑到对一方的补偿。

孙心远律师

孙心远律师

服务地区: 江苏

服务时间:08:00-23:00

律所机构: 江苏孙吴律师事务所

186-6253-0191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