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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嫁女”能否享受拆迁补偿安置待遇?

来源:钱慧云律师
发布时间:2024-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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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拆迁工作事关农民的切身利益,尤其对于“外嫁女”这一特殊群体,负有补偿安置职责的行政机关要依法妥善处理好其合法诉求,切实保障其享有的补偿安置利益。

(一)“外嫁女”能否享受拆迁补偿安置待遇的考量标准,也即“外嫁女”应否获得与其他村民同等的拆迁安置补偿待遇。

对于“外嫁女”能否获得与其他村民同等的补偿安置待遇,目前法律法规并未作出有别于其他村民的特殊规定。从司法实践来看,涉及“外嫁女”拆迁补偿安置待遇问题,一般应从以下几方面综合考量:(1)户籍在拆迁开始前是否仍然在原农村集体组织,这是能否享受娘家村补偿安置待遇的前提。(2)是否仍然在原农村集体组织实际生产生活。如果“外嫁女”不在娘家村实际居住生活,则很难与娘家村集体形成稳定的生产生活关系。但如果“外嫁女”以农村外出务工人员身份在外务工,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传递的政策导向,则不能因此以非“常住”为由剥夺其所应享有的村民待遇。(3)是否仍然以原农村集体组织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也即,“外嫁女”在娘家村集体之外没有分得土地。(4)是否在其他农村集体组织享受过村民待遇。如果“外嫁女”在娘家村集体之外没有享受过补偿安置待遇,则其在原农村集体组织的补偿安置地位应予保障。(5)参考原农村集体组织村民会议的讨论意见。考虑到娘家村集体对“外嫁女”的实际情况较为了解,要注重调查核实村民会议中的认定意见,但要防止因补偿安置利益分配出现多数人“开除”少数人成员资格的现象。(6)在原农村集体组织所应履行的村民义务。如果“外嫁女”被排除在补偿安置待遇之外,则需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无正当理由没有履行村民义务。综上,“外嫁女”享受村民同等待遇的条件可归纳为“户籍在娘家村集体+在娘家村集体生产生活(或以农村务工人员身份在外务工)+在娘家村集体之外没有分得土地+在娘家村集体之外没有享受补偿安置待遇+无证据证明其未履行村民义务”。也就是说,需要判断“外嫁女”是否与其户籍所在地的村集体形成了较为稳定的生产生活关系,是否出现了有别于同村其他村民、不应予以补偿安置的事实状态,获得的补偿安置利益与其他村民相比是否有所增加或减损,避免“外嫁女”补偿安置权益在娘家村或婆家村出现“两头占”、“两头空”的问题。行政机关不能单纯以婚姻或者户籍情况作为是否给予补偿安置的条件,而应在综合考量多种因素的基础上进行区分处理,并以基本居住权益是否得到充分保障作为衡量和判断的原则。当然,也要防止出现“空挂户”的情形,行政机关对此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二)如何识别对“外嫁女”享受拆迁补偿安置待遇的不当限制,也即行政机关对“外嫁女”不予补偿安置的理由是否成立。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村妇女权益保护,为此出台一系列法律法规,对落实保障“外嫁女”补偿安置权益的导向较为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第五十六条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发布的行政诉讼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典型案例之五认为,涉案房屋迁建补偿安置办法将“已经出嫁的妇女及其子女”排除在申请个人建房用地和安置人口之外与妇女权益保障法等上位法规定精神不符。可见,与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相抵触,以侵犯妇女权益为代价作出的补偿安置方案或者村民会议决定,均不能作为判断“外嫁女”是否享受与其他村民同等拆迁补偿安置待遇的证据或依据。另外,在补偿安置方案规定内容并不明确,行政机关对此难以作出合法有据的解释,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和客观实际等因素作出对被拆迁人有利的解释。

(三)如何有效保障“外嫁女”的拆迁补偿安置利益,也即法院裁判方式的选择。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尚需被告调查或者裁量的,应当判决被告针对原告的请求重新作出处理。第七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依法负有给付义务的,判决被告履行给付义务。上述条款分别规定的是课予义务判决和一般给付判决,选择适用何种裁判方式,要看裁判时机是否成熟。如果裁判时机尚未成熟,尚需行政机关调查处理,那么在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之时,人民法院得依当事人诉请判决其履行法定职责即可。如果裁判时机已经成熟,而且给付内容具体明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在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时,可以直接判决其履行具体给付义务。“外嫁女”等特殊群体的补偿安置问题往往较为复杂,涉及因素较多,其能否依照补偿安置方案获得与其他村民相同的拆迁补偿安置待遇,需要行政机关结合前述考量标准调查核实,并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如果行政机关前期调查工作不到位,相关补偿安置标准不明确,人民法院很难就补偿安置事项直接作出给付判决,而是判令行政机关针对是否补偿安置以及如何补偿安置限期作出补偿决定。行政机关在落实补偿安置措施过程中,仍应当与当事人进行协商,尽可能通过协商方式妥善化解行政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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