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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子女遭到抚养一方殴打另一方请求变更抚养关系

来源:钱慧云律师
发布时间:2019-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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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规则】  

当事人在父母离婚后跟随父亲及祖父母生活。父亲和祖父母常年在外工作,继母不满,即多次殴打当事人发泄情绪。继母对当事人负有与亲生父母相同的抚养义务,不应虐待、歧视。抚养当事人的一方出现殴打等不利于其成长的情形,当事人的母亲有权请求变更抚养关系。但当事人母亲再婚后,又生有两子,无固定工作,生活来源全依靠丈夫,无法保证当事人的生活条件。鉴于继母认识到错误,并保证善待当事人,当事人本人亦仍愿意跟随父亲及继母生活。因此,应当由父亲继续抚养当事人。 

【关  词】

民事 抚养关系 变更 继父母 殴打 健康成长 经济来源 生活条件 个人意愿

【基本案情】

XX与汪XX育有一女童婷婷,杨XX与汪XX离婚后,童婷婷跟随汪XX及祖父母一同生活。汪XX与吴XX再婚,育有一子。汪XX和童婷婷的祖父母长年在外工作,吴XX因不满汪XX对自己和孩子不闻不问,即对不认真做作业、吃饭较慢的童婷婷多次实施殴打。

XX以吴XX虐待童婷婷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变更抚养权。

【争议焦点】

夫妻离婚后,子女跟随父亲生活。继母因不满子女父亲与祖父母常年在外工作,即多次殴打子女发泄情绪。母亲请求变更抚养关系,其再婚后又生有两个孩子,且无固定工作,法院应否支持。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杨XX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规则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负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系无条件的,子女一旦出生,父母无论经济条件、劳动能力如何,亦无论是否愿意,均必须依法承担抚养义务。扶养义务不因婚姻关系的变更而消灭。但夫妻解除婚姻关系后,丧失同居义务,子女仅能跟随父母一方生活。夫妻双方可以就子女抚养问题达成协议或由法院判决确定。判决子女抚养权的归属,系以有利于保护子女的利益为原则的,若出现了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情形,一方可申请变更抚养关系,具体包括: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具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具有抚养能力的;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继父母与亲生父母同样负有对继子女的抚养义务,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不得虐待或歧视。当出现继父母虐待、殴打继子女,一方请求变更抚养关系的,应当结合双方经济条件、收入情况、生活习惯、情感等因素,以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原则确定是否变更。

当事人父母离婚后,当事人跟随父亲及祖父母生活,父亲再婚,又生有一子。当事人父亲及祖父母常年在外工作,当事人继母不满,即对不认真做作业、吃饭较慢的当事人心生怨气,多次殴打当事人发泄不满。当事人母亲发现后,起诉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继母与当事人的亲生父母负有同样的抚养当事人的义务,继母对当事人殴打、虐待不利于当事人健康成长。鉴于继母认识到错误,并保证善待当事人,父亲责怪继母的同时亦希望当事人能跟随其共同生活,当事人的母亲再婚后生有两个孩子,无工作,无法为当事人提供稳定的经济条件和生活环境,并且当事人仍愿意跟随父亲及继母生活,因此,根据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原则,由父亲继续抚养当事人更为合适。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第二项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法律文书】

民事起诉状 民事答辩状 律师代理意见书 民事一审判决书

【效力与冲突规避】

指导性案例 有效 参照适用

 

XX诉汪XX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案例信息】

【中  码】婚姻家庭法·父母子女关系·抚养义务·抚养关系变更 (L0601043)

【案    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权威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四十九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2015124日)

【检  码】 C0502+18+2JSYZBY0314B

【审理法院】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 第一审程序

【原    告】 XX

【被    告】 XX


 

【裁判文书原文】  (如使用请核对裁判文书原件内容)

《民事判决书》

原告:杨XX

被告:汪XX

出生于20082月的女童婷婷在母亲杨XX与父亲汪XX分开后,随父亲汪XX及祖父母一起生活。后汪XX与吴XX登记结婚,婚后又生育一子。此后,汪XX和婷婷的祖父母长年在外打工,家中只留吴XX照料两个幼童的生活起居。因为不满汪XX对自己和孩子的不闻不问,吴XX便对不认真做作业、吃饭磨蹭的婷婷心生怨恨,把怒气发泄在婷婷身上,多次对婷婷实施殴打,直至前不久婷婷的伤情被老师发现,引起社会的关注。婷婷的亲身母亲杨XX不忍女儿受伤害,在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抚养权。

【裁判结果】

宝应法院受理此案后,在县妇联、村妇联的参与、配合下,充分调查了双方当事人的家庭情况,了解到原告杨XX结婚后生育了两个小孩,最大的小孩只有三岁,目前没有工作,全靠丈夫一人的收入维持家庭生活开支,虽坚持要求婷婷的抚养权,实则力不从心。被告汪XX在责怪吴XX殴打婷婷的同时,也深刻反省了自己在此次事件中的过错,但希望婷婷仍然随自己生活。调解过程中,汪XX、吴XX共同承诺一定善待女儿,保证她健康成长。婷婷本人也愿意仍然随汪XX夫妻生活。在全面分析双方当事人抚养能力和经济条件的情况下,在征求双方当事人及其亲属的意见,并得到吴XX的真诚忏悔和书面承诺的情况下,最终确定婷婷仍随汪XX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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