顶层漏雨一层拒摊费用权利可弃义务必须履行
【慧云视点】
我国物权法明确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且对于共同共有部分,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基本案情】
2008年5月,周某购买了某小区顶层的房屋。从2012年开始,下雨或化雪时,周某家的屋顶就漏水。2016年9月,周某与一家防水建材店签订维修屋顶合同,由建材店以包工包料的方式维修。维修结束后,周某先行付清了16536元的维修费。随后,周某找到其所在单元的其他住户予以分担,除一层的王某外,其余住户均予以了分担。
无奈之下,周某将王某诉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布尔津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王某给付其楼顶维修款1378元,利息110元。
法庭上,王某辩称:“周某此次维修屋顶,让我将放置在楼顶的太阳能热水器拆除,我因此重新购买了电热水器,增加了我的支出。我放弃使用共有楼顶的权利,所以不应当承担维修费用。”
对于这样的说法,法院并不认可,一审判决王某给付周某维修款1378元。
【律师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七十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第八十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法官庭后表示,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本案中,原被告共同对楼顶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共有楼顶维修产生的费用16536元,应由本单位住户共同承担,现周某已替王某垫付共有屋顶维修费1378元,周某主张王某返还垫付维修费的诉求;法院予以支持。
王某称已拆除了放置在楼顶的太阳能热水器,放弃使用共有楼顶权利,因此不承担共有部分维修费的主张,于法无据。周某主张利息110元,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主张,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