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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因病多次被诉离婚解决生活困境和平分手

来源:钱慧云律师
发布时间:2017-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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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云视点】

    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最大的难点是一方意愿坚决,另一方身患严重疾病,离婚后更加困难。法院简单的判决离或者不离,很可能会让判决后引发的后续问题无法解决。这也正是家事审判改革的重点,离婚案件的审理不应当仅就是否准予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作出处理,更重要的是要彻底化解矛盾纠纷。

【基本案情】

李某和孙某系高中同学,2009年等级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后来,孙某经医院检查确诊为尿毒症。不久,李某便起诉要求与妻子孙某离婚。

据了解,由于孙某所患疾病不宜生育,李某的父母得知孙某病情后急于要求离婚,以便李某能及早另娶她人传宗接代。但孙某认为在查出疾病之后,李某及其家人不是积极想办法治疗和在精神上给予安慰,而是要求离婚,所以坚决不同意离婚,否则就采取极端手段。

由于已两次判决不准离婚,此次诉讼双方态度更为激动。为使案件得以解决,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邀请孙某病友在心理上对孙某予以开导;并与医院联系,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为孙某解决透析的相关费用;邀请各相关单位人员参加调解,降低双方当事人的心理对立情绪。法院审理后,判决准予离婚,同时考虑到孙某身患尿毒症,无人照料,法院判令李某给付孙某40万元补偿款,孙某继续居住在李某所有的房屋内。

【律师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本条所称“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本案中,法院通过矛盾预判,发挥各部门作用全程参与案件调解,消除当事双方对抗情绪,防止恶性事件发生,做到了充分化解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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