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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了,我的青春谁来赔?

来源:钱慧云律师
发布时间:2017-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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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了,我的青春谁来赔?

    通常,女人的容貌颜值和生育能力会随着时间而呈下降趋势,世俗观念认为,婚姻市场上,年轻是女性的极大优势,女人的青春宝贵,生育成本高。所以分手或者离婚之后,女人在婚姻市场上的梅开二度比较困难。

因此,有些女方向男方索要“青春损失费”或者“分手费”,当然,也有男方向女方索取“分手费”的。

“青春损失费”或者“分手费”,在法律上没有依据,若对方不同意,法院不会支持。

 

【争议焦点】若双方对此达成书面协议,一方承诺要支付对方一定的“青春损失费”或者“分手费”,后来由反悔了,法律会怎么认定?

 

第一:离婚。

有些法院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将一方书面承诺支付给对方的“青春损失费”或者“分手费”,解读为对夫妻财产的一种分割。当然,如果金额超出了己方应分得的财产或者对方的实际支付能力,对方对此提出异议,基于公平合理的原则,法院有可能只支持一部分。

 

相关判例: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赵某(女)诉王某(男)夫妻忠诚协议纠纷案【(2007)新民初字第627号;(2008)郑民二终字第60号;(2008)新民初字第1600号】

 

赵某和王某是夫妻,约定彼此忠诚,如一方道德品质出现问题,向对方提出离婚,必须赔偿对方精神损失费和青春损失费共计人民币三十万元。后王某与一女子产生婚外情,向赵某提出离婚。赵某要求王某支付十五万元,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三万,赵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发回重审,一审法院改判十五万,双方均未上诉。

 

第二:不正当两性关系。

一方或双方是有配偶的,则约定无效。

原因:一违背了公序良俗和婚姻的忠诚义务,二很可能侵犯了合法配偶的财产权益。

 

第三:恋爱、 非婚同居

绝大部分驳回的

理由是:

一,未经结婚登记的同居关系或恋爱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一方为解除这种同居或恋爱关系所承诺的“补偿”,其性质属于不可强制执行的债权或债务。

二,双方的恋爱及同居关系是一种自愿行为,所谓青春的“损失”,是由于时间流逝的自然因素造成的,而不是对方造成的,且双方都有时间、精力和感情的投入,因此,要求一方赔偿也是不合理的。

三,是一种赠与行为,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

 

相关判例 :㈠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金某(女)诉来某(男)民间借贷案【(2009)杭萧商初字第2483号】

 

双方分手时,男方给女方打了一张欠条,写着欠女方十万元,两年内还清。后男方提出不是借款,而是女方索要“青春损失费”,法院从证据上认定了男方的主张,驳回了女方返还借款的请求。

 

㈡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法院小某诉王某民间借贷案【(2015)瑞民一初字第111号】

 

法院认为,原、被告因结束恋爱关系而约定支付分手费,并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也没有互为给付对价的行为,该分手费应认定为被告的单方无偿赠与行为。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故驳回分手费的诉请。而对于返还合法借贷本金利息的诉请,则予以支持。

 

2016年,四川省高院出台规定,明确非婚同居、不正当两性关系等产生的“青春损失费”、“分手费”、“精神损失费”等债务是无效的。

 

附:2016727日生效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一)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当事人因此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因非婚同居、不正当两性关系等产生的“青春损失费”、“分手费”、“精神损失费”等有损公序良俗行为所形成的债务”。

 

请注意,当法院认定为双方债务的性质为“青春损失费”、“分手费”,对于未支付的,基本上不支持,但对于已经支付的,很有可能不支持返还请求。

 

相关判例: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2014)澄滨民初字第1338号,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锡民终字第1116号民事判决胡某(男)诉邵某(女)民间借贷案

 

原被告在各自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导致女方邵某离婚,男方胡某为此支付了二十万元的补偿给女方。男方起诉要求女方返还这二十万元,一审法院支持,二审法院认为双方婚外恋,违背公序良俗,男方因此支付给女方的费用,无权要求返还,驳回了男方的请求。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6)0902民初1360号,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09民终4834号民事判决吴某诉高某、纪某返还财物案

 

高某怀疑自己的妻子和老板吴某有染,于是和母亲纪某一起找吴某理论,吴某以支付高某妻子工资的形式给了高某、纪某24000元,高某书面承诺不再找吴某麻烦。吴某起诉称与高某妻子不存在暧昧关系,高某仍去吴某处闹事,要求高某返还24000元。一审法院认为感情之债,已经支付,不支持返还请求,二审法院认为吴某为调解矛盾自愿给付,双方没有约定返还条件,高某、纪某不属于不当得利,维持一审判决,不支持返还请求。

 

相关建议

鉴于“青春损失费”、“分手费”在中国没有法律依据,司法上也趋向于否定,当事人如果希望能得到一定的金钱补偿,在进行书面约定时,最好回避这些字眼,笼统写经济补偿款、财产分割款,得到支持的可能性会更高;或者直接分割取得其他财产、实物(比如房产过户等),并写明是赠与或补偿,尽快落实,或者去办公证,以免对方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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