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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施工合同解除,承包人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是否支持?

来源:高攀律师
发布时间:2019-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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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施工合同解除,承包人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是否支持?

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为发包人的原因导致施工合同解除,承包人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应予支持。但应以发包人、承包人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间届满或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确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作为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期限的起算点。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时间晚于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能够之日起6个月的,承包人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相关案件: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浙绍民终字第1288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作为担保特定债权实现的一种形式,对于实践中维护承包人、实际施工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发包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均衡等具有重要的意义。对此,应当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起算点予以审慎认定,充分发挥工程价款优先权制度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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