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版本的建设工程合同存在争议时以哪个合同为准?
来源:高攀律师
发布时间:2019-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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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不同版本的建设工程合同存在争议时以哪个合同为准?
答:不同版本的建设工程合同存在争议时,应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规则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1条关于“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的规定,是指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签订两份不同版本的合同,发生争议时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而不是指以存档合同文本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此外,建设工程合同对付款时间有约定的,应当遵从当事人的约定。只有在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才分贝不同情况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8条的规定。
相关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一终字第74号
来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裁判思路》王林清 杨心忠 柳适思 赵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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