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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合同成立解析

来源:高攀律师
发布时间:2018-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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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008山东高院纪要】四、(五)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适用问题。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活动,我国国家有关部门先后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等多项格式合同文本,这些文本一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三部分内容组成,其中通用条款既是国家为加强建筑行业的行政管理而制定的规范,也是建筑行业中众多交易习惯的总结和体现,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必不可少的条件。实践中,应当注重对建筑行业交易习惯的运用,对当事人采用示范文本签订合同的,在协议书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形下,可以采纳通用条款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1.2.【2008江苏高院意见】第八条 建设工程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对有关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参照国家建设部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推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用条款确定。

1.1.3.【2011北京中院意见】4、 中标后双方未签订合同时如何处理?

基本意见:(1)招投标程序完成后,招标人拒绝与投标人签订合同或者投标人拒绝与招标人签订合同,项目也未实际进行施工,此时可以考虑按照《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缔约过失责任处理。(2)双方不签订合同而直接施工,在施工过程中或工程结束后双方发生争议。此时招投标文件应当作为解决双方争议的依据。

1.1.4.【2010盐城中院意见】26、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或中标人拒绝签订施工合同的,除中标无效外,受损失一方要求相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应予支持。

1.1.5.【2013宣城中院意见】第二条 对于法人的分支机构所签订的施工合同,分支机构系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该分支机构可以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没有营业执照的,应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作为诉讼主体。
具有建筑资质的企业法人,其下属的工程项目部与发包人就该工程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该建筑企业法人具有约束力,合同的权利义务由该建筑企业法人享有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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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高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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