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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都由不动产所在地管辖吗?

来源:高攀律师
发布时间:2018-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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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问题的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2015年2月4日起施行)颁布以前,《民事诉讼法》没有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管辖权作出过专门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三十四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约定管辖,无约定则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此明确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专属管辖性。但实务上仍有争议的是,此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在狭义上理解的“施工合同”纠纷,还是广义上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民事案由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包括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铁路修建合同纠纷和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那么,除了《解释》明确指出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他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又是否应当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


 二、裁判规则  


(一)司法实务

在司法实践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均被认为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依法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除上述纠纷外,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其他六类纠纷,司法实务中认定标准不一。

1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

(1)(2016)陕03民初23号

法院认为:2012年2月16日、2012年3月原、被告先后签订的《钻探工程合同》中工程地点虽在宝鸡市,但因本案系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二款专属管辖之规定。

(2)(2016)云26民辖终11号

法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由规定》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由项下的下级案由,应当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由双方合同中所涉的不动产即勘查项目地确定管辖法院。

2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1)(2016)京03民辖终566号

法院认为:因本案系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故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

(2)(2016)冀08民辖终71号

法院认为:本案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由涉案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西部抗震设计院诉至本院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

3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1)(2016)辽01民终7935号

法院认为:上诉人赵某与吴某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诉讼至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同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案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仅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故本案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的法律规定。

(2)(2016)渝01民辖终312号

法院认为:本案系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当适用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的规定。

4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1)(2016)鄂0111民初2276号

法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故本案应由被告实际住所地、合同履行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

(2)(2016)苏01民辖终477号

法院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系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依法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

5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1)(2016)内01民辖终79号

法院认为:依照《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一级案由第四部分项下的二级案由“十、合同纠纷”之三级案由“100.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之规定可知,其项下的四级案由“(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7)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是两个并列案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第十八条未将“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列为适用专属管辖的纠纷,故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管辖条款不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是有效条款。

(2)(2016)浙01民辖终1595号

法院认为: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三个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包括该项下的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案件,即包括“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涉工程所在地位于杭州市下城区,属于原审法院辖区范围。

6

铁路修建合同纠纷

(1)(2016)豫04民辖终106号

法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项下的修建铁路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王保记、王宏超选择向合同履行地郏县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郏县法院具有管辖权。

(2)(2016)津0112民初2407号

法院认为:本案应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专属管辖规则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即贵阳铁路运输法院和柳州铁路运输法院对本案均有权管辖,本院并无管辖权,本院择贵阳铁路运输法院移送本案。

由此可见,司法实践中,上述六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部分法院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专属管辖,部分法院认为应按照合同纠纷确定管辖(或认可约定管辖),法院的裁判尺度并不一致,对《解释》第二十八条的适用范围亦未有统一的认知和判定标准,管辖原则无法确定。

(二)裁判指导

2015年8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报刊登了《关于民诉法解释中有关管辖若干问题的理解与适用》(以下简称《理解与适用》),对有关管辖的若干问题作出解读。

《理解与适用》首先提出,对于《解释》第二十八条的适用问题,实务中有不同的见解:

一种观点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范围应仅指《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第100个第三级案由“100、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三个第四级案由,即“(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另一种观点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包括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第100个第三级案由的全部案件类型,不仅限于该项下的第三个第四级案由。

《理解与适用》认为,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三个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包括该项下的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案件:“(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5)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6)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7)装饰装修合同纠纷,(8)铁路修建合同纠纷,(9)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最后,《理解与适用》指出,最高人民法院拟通过正在修改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予以进一步明确。

从上述表述和最高人民法院报刊登《理解与适用》的目的来看,虽然《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但是最高人民法院的态度是,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案件应是广义上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包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铁路修建合同纠纷和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往往涉及工程造价评估、质量鉴定、优先受偿权、执行拍卖等,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有利于案件的审理与执行,广义上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也往往会涉及到上述问题,因此最高院的《理解与适用》的扩充性理解有其合理性、必要性与现实的指导意义,但由于《理解与适用》仅是对《解释》的解读,仅具有引导意义,故司法裁判仍存在认定标准不统一,导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原则难以确定,也是法律实务中需要关注的风险点之一,需要合同当事人特别加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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