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指擅使同类企业名称 一房地产经纪公司涉诉
来源:董毅智律师
发布时间:2012-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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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甲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称北京乙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及其员工在网站上擅自使用其企业名称,以此利用行业资源谋取不正当利益,遂将后者起诉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这是该院受理的首起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案。
原告甲公司诉称:其与被告乙公司均为房地产经纪公司,原告于2006年注册成立,现拥有100多家门店,品牌与名称已在行业内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力。而被告乙公司于2012年4月刚刚成立,为了进行商业宣传,被告及其员工在安居客、搜房等行业网站内擅自使用原告的公司名称,刻意突出显示原告的企业品牌,并以原告经纪人名义带领客户看房,导致客户及公众误认,利用原告积累的行业资源谋取不正当利益。原告认为,被告公司及其员工的行为混淆了公众视听,借助原告品牌与名称的影响力打开市场,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严重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被告支付原告公证费用并赔偿原告损失共计1.1万余元。
被告乙公司口头答辩称:其公司及员工未在原告所说的安居客、搜房等行业网站内擅自使用原告公司的名称,也没有利用原告公司经纪人的名义带领客户看房。其公司及员工并没有混淆公众视听的故意,没有借助原告品牌与名称的影响力打开市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为此,不同意原告全部诉求。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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