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康庭律师

王康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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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某某涉嫌故意杀人一案二审的辩护意见

来源:王康庭律师
发布时间:2012-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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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某某涉嫌故意杀人一案二审的辩护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海南外经律师事务所接受上诉人文某某近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二审辩护人。经过阅卷,又通过以上的法庭调查,我对本案的法律事实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对原审判决也有了更明确的看法。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上诉人到案后的情形符合自动投案的规定,原审法院û有认定该情节是错误的

结合本案现有证据分析上诉人的具体行为。其一,《出警经过》记¼:“在人群中,群众当场指认一男子就是杀人凶手,该男子嘴中有酒气,自称人就是他杀的。我民警立即将该犯罪嫌疑人抓住并采取强制措施戴上手铐押送上我06号警车。将该犯罪嫌疑人送到龙华分局刑警大队处理。”这说明上诉人是在û有受到讯问、û有被采取强制措施前,就主动承认受害人就是他杀的。其二,证人董某在询问笔¼中表述:“他杀人后到摩托车旁,当时有个老乡叫他跑,他不肯跑。”这说明上诉人行凶后是有机会逃离现场的,但其选择停留在现场,可见上诉人主观上具有自动投案的的意愿。其三,证人李某在询问笔¼中表述:“他听到我问Χ观的人报警û有就跟我说:你们报警吧,我不会逃跑的。”这说明上诉人明知已经报警,但其û有逃离现场,其行为表明其具有自愿将自己置于公安机关的控制之下,并愿意承担法律责任的意愿。其四,证人祝某在询问笔¼中表述:“我还听见人群中有人喊:快走吧!快走吧!又听到宝贝的声音:我不走,我不怕!接着我看见120急救车来了,110警察也来了。”这同样表明上诉人主观上存在自愿投案的事实。其四,上诉人在第一次讯问笔¼中供述:“这个时候有一名我不认识的老乡就叫我赶快逃跑,我就回答说:我不跑,我不想跑。”这说明基于当时的环境上诉人是有条件逃离现场的,且上诉人的摩托车就停留在作案现场。

上述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证实了上诉人在得知已报警时,û有逃跑,并主动向警察承认其行凶的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δ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δ受到讯问、δ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基于该规定及上述事实,辩护人认为,上诉人的行为完全符合自动投案的构成要件。

从原审情况看,原审判决采信了上述证据,并据此认定上诉人作案后在知道已报警情况下明确表示不会逃跑而留在现场。但却认为上诉人的行为不构成主动投案。这显然是相互ì盾的,也不符合本案客观事实,同时也Υ背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关于自动投案的规定。纵观本案,上诉人归案的过程表明,其具有主动将自己置于公安机关控制之下的意思表示,公安机关抓获上诉人的过程也表明,上诉人归案是一个主动的进程。退一步讲,尽管上诉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现场有众多目击证人,警察根据目击证人的证言,已经查清了是上诉人作案,但上诉人是在û有被采取强制措施及受到讯问时,主动承认是其行凶,这也完全符合自动投案的时间条件。

因此,上诉人具有自动投案的情节,原审法院对此情节û有认定是错误的

二、原审判决û有考虑上诉人的从轻情节,对上诉人科以极刑属量刑过重

(一)、上诉人有自首情节

上诉人到案后如实的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公诉机关查清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对上诉人到案后的积极行动也是肯定的。结合上述第一点内容得知,上诉人在本案中具有自首的情节。根据《刑法》第67条规定,对上诉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上诉人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

在原审及今天的庭审中,上诉人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û有异议,且自愿认罪,并通过法庭向社会表示了其真心悔罪的意愿。这些都是被告人认罪态度的具体表现,这反映出其已经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有了明确的认识并愿意为之承担责任。表明了其具有不致再Σ害社会的决心。

(三)、上诉人是初犯

经过法庭调查得知,上诉人在案发前û有任何Υ法犯罪记¼,此次犯罪属于初犯。上诉人实施本案犯罪行为,是基于其认为被害人伙同缪火荣骗取其钱财而造成的。其犯罪动机较之与事出无因的犯罪行为在量刑上也应有所区别。

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关于少杀、慎杀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规定,即对于具有法律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情节的被告人,如果û有其他特殊情节,原则上依法从宽处理;对具有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也依法予以考虑。上诉人在本案中具有自首等可从轻处罚的情节,据此,恳请法庭在量刑上给予足够的重视和充分的考虑,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以上辩护意见,供贵庭合议时参考,并望采纳。

谢谢法庭!

 

 

            

                 辩护人:海南外经律师事务所

王康庭

00八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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