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继承纠纷诉讼中能否对不动产遗产提出分割析产
近日,有名当事人向本律师提出咨询,其涉及的一起遗产继承纠纷案件,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各个继承人可以继承的不动产遗产份额。但这名当事人觉得不服,认为人民法院应当在案件中,一并对遗产进行析产分割,不再维持不动产的按份共有关系,并向本律师出具了一份1987年最高人民法院向江苏省人民法院的案件请示批复,及个别同行支持其观点的理论文章。先不论该请示批复的效力问题,本律师对于该当事人的观点,不敢苟同,理由如下:
按照通说,法定继承的情况下,各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对于遗产是处于共同共有的状态。本律师认为,继承法所称的分割,并非是民事诉讼案由中的共有财产分割,而只是确定各个继承人可以继承分得的遗产份额或数量、金额等,应在继承纠纷案由中予以处理。继承纠纷和共有财产分割纠纷,属于不同的案由,不能在同一案件中一并处理。而若一并处理,便会出现逻辑上的问题!因为遗产分割的事宜,必须以继承人是否拥有继承权,可以继承的份额、数量、金额及是否应当予以不分、少分的认定作为前提,如果在继承纠纷中直接处理遗产的析产分割,不再维持继承人继承遗产后的按份共有关系,则等于不用考虑前述的问题,这将与继承法的本旨背道而驰,也会损害部分继承人的合法权益,使被继承人的遗愿无法实现。而如果在处理遗产的析产分割中,又予讨论前述问题,则案件实质上又回到继承纠纷案由的处理中,而不是共有财产分割纠纷!故此,对于不动产的分割析产问题(不再维持按份共有关系),应当是在各个继承人按照法律规定继承取得继承份额,且办理不动产物权的继承转移登记手续后,再提出共有财产分割的诉讼,要求分割析产。当然,本律师也理解该名当事人的苦衷,因为分割析产的问题,是要再次提起诉讼的,需要投入时间、精力和金钱,但毕竟法律规定和理论观点均不支持此种做法,所以本律师建议,继承纠纷中的当事人,应本着团结友好的态度,通过调解或和解的方式处理分割析产的事宜,这样一来就可以解除法院无法在同一案由中,处理两个法律关系纠纷的事宜。至于1987年的批复,因为其不是司法解释,所以不能直接适用于案件,且1987年至今,关于继承纠纷理论的研究,已往前推进了一大步,以往的观点和理论,并非都适用于今天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