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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回避的情形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7-30 16:16:02 0人浏览

导读:

回避原则的设立,是为了保证案件的公平性,那劳动争议调解回避的情形有哪些呢?法律快车小编收集整理了相关信息,提供给大家参考,欢迎大家的阅读!
劳动争议调解回避的情形
  •   回避原则的设立,是为了保证案件的公平性,那劳动争议调解回避的情形有哪些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解答疑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在劳动争议调解中,申请回避是当事人的一种权利。根据《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第19条规定,调解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回避,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申请,要求其回避:

      (1)是劳动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2)与劳动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3)与劳动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

  •   在劳动争议调解中,申请回避是当事人的一种权利,那劳动调解委员会回避的情形有哪些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解答疑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根据《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第19条规定,调解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回避,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申请,要求其回避:

      (1)是劳动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2)与劳动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3)与劳动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

      调解委员会对当事人的回避申请应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

  •  回避是指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成员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遇有法定的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情形,依法退出对该案处理的制度。回避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保证劳动争议案件能够得到公正、公平的解决。根据有关规定,调解委员会成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回避:

    (1)是劳动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2)与劳动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3)与劳动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

    26.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组成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县、市、市辖区应当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1)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

    (2)工会的代表;

    (3)政府指定的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的代表。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是单数,主任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担任。

    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实行仲裁员、仲裁庭制度。仲裁委员会可以聘请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人员、工会工作者、专家学者和律师为专...

  •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发生争议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协商不成就可以起诉。那么劳动争议可以起诉的情形是什么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答疑解惑。

      劳动争议可以起诉的情形:

      法院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和处理一般民事纠纷一样,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其主要程序有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等。以下劳动争议可以直接起诉: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3...

  •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接受调解申请,决定受理后即进入调解阶段,劳动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对调解委员会调解程序作了具体规定,其内容是,调解委员会按下列程序进行调解:

    (1)及时指派调解委员对争议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调查应作笔录,并由调查人签名或盖章;

    (2)调解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有争议双方当事人参加的调解会议,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参加调解会议协助调解,简单的争议,可由调解委员会指定1至2名调解委员进行调解;

    (3)调解委员会应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争议事实和理由的陈述,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照有关劳动法律、法规,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规章和劳动合同,公正调解;

    (4)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协议书应写明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单位、法定代表人)、职务、争议事项、调解结果及其他应说明的事项,由调解委员会主任(简单争议由调解委员)以及双方当事人...

  • 一、地域管辖地域管辖亦称地区管辖,是指劳动争议仲裁机关按照行政区划确定劳动争议仲裁机关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地域管辖与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地域管辖基本是一致的,这样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劳动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方便当事人就地就近解决劳动争议。地域管辖有一般地域管辖和特别地域管辖。(一)一般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是按照当事人所在地进行管辖。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县、市辖区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单位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受理。(二)特殊地域管辖特别地域管辖,是以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所在地作为标准划分管辖的。它是由于采用一般管辖的办法,不利于当事人进行申诉又不便于仲裁机关进行仲裁情...
  • 劳动争议不是必须要先调解,而是仲裁前一般都会进行调解,能调解解决的,不用再进行仲裁,节省司法资源,效率也比较高。通常发生此类纠纷,向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进行调解,无法解决的,进行仲裁。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下文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全文,请大家好好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调解

      第三章 仲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申请和受理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四章 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   当事人申请仲裁,须注意如下问题:

      1、注意申诉时效问题,应当在规定的60日的期限内及时提出仲裁申请。

      2、申请形式上要采用书面形式,按规定提交申诉书,并且要依照被诉人数,提交副本。

      3、要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诉,不能自己随意选择仲裁委员会。

      关于仲裁申诉时效,《劳动法》规定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当事人应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出仲裁申请,否则将会丧失申请仲裁的权利。如果当事人申请过企业调解程序,调解期间(最长不超过30日)可以扣除,申诉时效从调解结束之日起继续计算。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计算劳动争议仲裁申诉时效的开始时间,“[page]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同义,也就是指有证据表明当事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或者根据常理可以推断当事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要注意的是,"权利被侵害之日"指侵权行为的开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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