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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承认双重劳动关系的理由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8-02 13:33:42 0人浏览

导读:

有时候一些人会身兼数职,但一般单位之后与每个职工建立一个劳动关系,那么不承认双重劳动关系的理由有哪些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不承认双重劳动关系的理由,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不承认双重劳动关系的理由
  •   有时候一些人会身兼数职,但一般单位之后与每个职工建立一个劳动关系,那么不承认双重劳动关系的理由有哪些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不承认双重劳动关系的理由,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是根据传统劳动法理论,一般认为每个职工只能与一个单位建立劳动法律关系,而不能同时建立多个劳动法律关系;

      二是依据《劳动法》第99条关于"用人单位招用尚未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推导出法律禁止劳动者与多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三是认为如果承认双重劳动关系,必然导致社会保险关系的混乱,从而引起不利的后果。

      双重劳动关系是一个劳动者具有双重身份和参与两个劳动关系,它既可表现为两个法定的劳动关系同时存在,也可表现为一个法定的劳动关系与一个事实劳动关系并存。这种劳动关系不仅不利于劳动管理,而且还潜伏着大量的劳动争议。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

  •   核心内容:什么是双重劳动关系?双重劳动关系法律承认吗?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你整理介绍双重劳动关系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

      【阅读导航】

      一、概念

      二、不承认双重劳动关系的理由

      三、相关法规

      【正文】

      一、概念

      双重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建立的劳动关系。双重劳动关系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如下岗或停薪留职到另一单位工作、或同时从事几份兼职工作等。在双重劳动关系下,一般都有一个正式挂靠单位,哪怕并不提供劳动,但可以领取最低工资、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而对于双重劳动关系来说,如果第二个劳动关系发生纠纷诉至法院,一般会被认定为劳务关系而不作为劳动关系来处理,也就是说,劳动者只能要求劳动报酬的给付而不能要求其他依照劳动法所能享有的权益。

      二、不承认双重劳动关系的理由

      一是根据传统劳动法理论,一般认为每个职工只能与一个单位建立劳动法律关系,而不能同时建立多个劳动法律...

  •   双重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建立的劳动关系。那么双重劳动关系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是怎样的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双重劳动关系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双重劳动关系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如下岗或停薪留职到另一单位工作、或同时从事几份兼职工作等。在双重劳动关系下,一般都有一个正式挂靠单位,哪怕并不提供劳动,但可以领取最低工资、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而对于双重劳动关系来说,如果第二个劳动关系发生纠纷诉至法院,一般会被认定为劳务关系而不作为劳动关系来处理,也就是说,劳动者只能要求劳动报酬的给付而不能要求其他依照劳动法所能享有的权益。

      通常来说,不承认双重劳动关系的理由主要基于以下几点:

      一是根据传统劳动法理论,一般认为每个职工只能与一个单位建立劳动法律关系,而不能同时建立多个劳动法律关系;

      二是依据《劳动法》第99条关于"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

  •   有时候一些人会身兼数职,但一般单位之后与每个职工建立一个劳动关系,那么不承认双重劳动关系的理由有哪些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不承认双重劳动关系的理由,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是根据传统劳动法理论,一般认为每个职工只能与一个单位建立劳动法律关系,而不能同时建立多个劳动法律关系;

      二是依据《劳动法》第99条关于"用人单位招用尚未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推导出法律禁止劳动者与多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三是认为如果承认双重劳动关系,必然导致社会保险关系的混乱,从而引起不利的后果。

      双重劳动关系是一个劳动者具有双重身份和参与两个劳动关系,它既可表现为两个法定的劳动关系同时存在,也可表现为一个法定的劳动关系与一个事实劳动关系并存。这种劳动关系不仅不利于劳动管理,而且还潜伏着大量的劳动争议。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

  •   核心内容:日前,经江苏无锡市滨湖区法院调解,原告老王与被告单位达成和解,双方签下调解协议书。

      2006年8月,老王所在的无锡市某纺织厂因生意不景气而破产,该厂于同年与老王签订了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协议书,约定双方社会保险关系一直保留到2017年老王退休。当时未满50岁的老王正值壮年,公司破产后,不甘下岗待业在家的老王,于2008年又应聘到一家物业公司,干起了保安工作。由于该物业公司是上一天休息两天,所以休息时间相对比较充裕。老王在物业公司做了两年后,感觉以自己的精力与体力完全可以再找一份工作。为了多赚点钱补贴家用,老王又到另一家电力公司谋了一份工作,负责看管电器设备。

      2011年2月,正在公司值班的老王意外地收到电力公司的辞退通知,公司明确告知与其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原来,老王在工作期间曾多次与同事调班,影响了公司的值班安排计划,对安全生产也带来了隐患,因此公司决定辞退老王。

      但是,老...

  • 4月3日,江苏省高院当庭宣判:火车应算机动车,责令南京市人保局对南京女职工吕明英家人的工伤申请重新认定。

      这一判决,在工伤认定领域引起了不小的“震动”。

      火车是不是机动车?这个看似简单的问题,让女工吕明英的工伤认定一波三折——2004年4月21日,吕明英下班途中被火车撞死,为了能认定工伤,5年多来,吕家经历两次行政认定,法院一审、二审两次判决,工伤认定申请全被驳回。一个关键原因是,按工伤认定的“惯例”,火车不算机动车。持之以恒的吕家将向江苏省高院提出再审申请。江苏省高院经公开审理认为,火车应算机动车,撤销原来的行政认定及南京两级法院的非工伤判决,责令南京市人保局对工伤申请重新认定。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日益重视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障,相关法律法规日益完善,各项制度建设有序开展。然而司法实践中因工伤认定而发生的纠纷近年来却呈上升趋势。

      事实上,在我国...

  •   应签而未签订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后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而形成的劳动关系,那么无效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是怎样的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无效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关于无效劳动合同,我国《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了两种情形: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对于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是什么,劳动法未作出明确规定。从劳动法规定看,无效劳动合同一般是由于主体不合格、合同的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订立合同采取欺诈、威胁手段等原因所致。

      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即劳动合同是自始无效。这时,如果劳动者已提供了劳动,则自始无效的劳动合同已不能成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相互提出请求权的基础。如果按合同法的...

  •   核心内容:用人单位为了逃避工伤责任,想通过确认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以达到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目的,不料却遭遇反诉,最终主张不成反被诉。以下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分析一起请求确认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纠纷案。

      2012年2月,原告A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将厂区内修建蓄水池和抽水房的工程承包给不具施工资质的个人岳某。岳某邀约陈某等参与施工,A公司与陈某等议定了工价。2012年2月26日,陈某在施工时不幸被A公司租赁铲车推出的石头砸伤。当日,陈某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A公司支付了住院费14969.5元。

      2013年3月3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A公司为用人单位作出工伤决定书,认定本案陈某受伤属工伤性质,双方未提出异议。2013年9月1日,南川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陈某为九级伤残。2013年12月23日,南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解除A公司与陈某劳动合同关系,由A公司...

  • 未签订劳动合同确定事实劳动关系的方式是:1、双方主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了基本的劳动条件的,并且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3、可以通过提供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或者是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证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劳动关系的建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第十条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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