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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的量刑标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7-21 09:35:37 0人浏览

导读: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不按或违反法律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侵吞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遭受重大财产损失等行为。那么,滥用职权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呢?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您准备了这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到您。
滥用职权罪的量刑标准
  • 下面我将针对滥用职权罪量刑标准,做如下简单分析。

    滥用职权罪就是指国家工作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自己的职权之便,损害国家、社会以及集体的利益。此时,需要按照法律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量刑处罚,那么这个滥用职权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呢?

    根据刑法第397条的规定,滥用职权的量刑标准主要有两种情形,第一个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主要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具体包括造成人员重大伤亡,造成财产重大损失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等。

    第二个量刑标准是如果情节特别严重,要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具体指造成伤亡达到第一种情形规定人数3倍以上的,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以及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等等。

  •   我们经常能看到一些法制栏目报道一些官员滥用职权被处罚的新闻,那么滥用职权罪的诉讼时效为多久?滥用职权罪量刑标准是怎样规定的?滥用职权罪辩护词格式怎么写?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滥用职权罪的诉讼时效为多久

      1、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违反法律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 滥用职权罪的追诉时效根据刑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追诉时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这里所说的“犯罪之日”是指犯罪行为发生的日期,“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是指连续犯和继续犯,其追诉期限应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二、滥用职权罪量刑标...

  •   滥用职权罪我们都知道就是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自己的职权,违反规定处理公务的行为,那么,滥用职权罪量刑标准是什么?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滥用职权罪量刑标准如下: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本条第2款规定,徇私舞弊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滥用职权罪是一种渎职类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或者不版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滥用职权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解答疑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本条第2款规定,徇私舞弊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核心导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或者不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是指滥用职权罪,那么主要的构成要件等等如何应用的呢?法律快车小编下文与您一起探讨。

      一、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致使国家机关的某项具体工作遭到破坏,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害,从而危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本罪侵犯的对象可以是公共财产或者公民的人身及其财产。

      (二)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滥用职权,是指不法行使职务上的权限的行为,即就形式上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般职务权限的事项,以不当目的或者以不法方法,实施违反职务行为宗旨的活动。

      滥用职权的行为,必须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结果时,才构成犯罪。所谓重大损失,是...

  • 一、刑法滥用职权罪共犯认定和处理(一)根据本条规定,成立滥用职权罪,首先必须有滥用职权的行为。如果行为人没有滥用职权,完全是在具体的职权范围内处理事项,则不能认定为滥用职权罪。但另一方面,不能为了给行为人开脱罪责,而扩大行为人的具体的职权范围;也不能以属于官僚主义为由开脱行为人的罪责,官僚主义不是法律用语,但官僚主义行为中包括了滥用职权的行为,因而包括了犯罪行为。成立滥用职权罪,其次要求行为造成重大损失,对于没有造成重大损失的滥用职权行为,不能认定为滥用职权罪。但另一方面,对作为滥用职权罪构成要件的“重大损失”,不能单纯理解为有形的损失,而应包括无形的损失。(二)本条关于滥用职权罪的规定属于普通法条。此外,本法还规定了其他一些特殊的滥用职权的犯罪即特别法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的行为触犯特别法条时,也可能同时触犯本条的普通法条。在这种情况下,应按照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的原则认定犯罪,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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