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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父子抚养关系认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7-09 11:12:16 0人浏览

导读: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据此,形成事实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生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定。那么,继父子抚养关系认定是怎样的呢?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您准备了这方面的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继父子抚养关系认定
  •   根据我国法律,当继父母与继子女间形成了抚养关系,他们之间才能形成法律层面的父母子女关系,那继父子抚养关系认定是怎样的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解答疑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生父母再婚时,继子女属未成年人

      要形成继父母子女关系,继子女须属未成年人。现实生活中,有的继子女已经成年并可独立生活,在法律层面上,继父母对继子女不再具有抚养义务。即使继父母在生活上仍对其照料或资助,也不会形成法律意义上的抚养关系。

      (二)继父母承担了继子女全部或部分抚养费用

      父母承担了继子女的全部或部分抚养费用是认定形成抚养关系的关键。现实生活中,存在继子女的生活、教育等抚养费用由生父母承担的情况,如果继父母不负担继子女的抚养教育费用,即使生活在一起,也不宜认定他们之间存在抚养关系。

      (三)抚养事实持续时间足够长

      不论继父母与继子女是否生活在一起,只要继父母承担了继子女的生活、教育等抚养费用,...

  • 继父子抚养关系的认定,如果继父与继子之间已经形成事实上的抚养、教育即可认定形成了抚养关系。继父与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生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定。

    根据2021年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   核心内容:继父母子女关系是指由于生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带子女再婚或生父母离婚后另行再婚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婚姻法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抚养教育关系时可以等同于亲生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下面,法律快车小编通过一个案例为您详细介绍关于继父母子女间的抚养关系。

      案情介绍:

      王某(女)与施某(男)于2000年11月经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婚生女施某某(1986年8月生)判归王某抚养,施某每月负担抚育费400元;后王某与另一男子蒋某于2004年5月登记结婚,蒋某也系再婚,与前妻有一女蒋某某。2009年8月,蒋某因病去世,没有留下遗嘱,名下财产有房产1栋及存款若干,房产证及存款由蒋某某取走。王某及施某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蒋某名下遗产。

      争议焦点:

      本案双方当事人对遗产的范围争议不大,王某作为蒋某的配偶享有法定继承权也毋庸置疑,争议焦点在于施某某作为王某和前夫之女,能否作为施某的法定继承...

  •   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产生权利、义务的基础在他们之间形成抚养教育关系,如何认定抚养教育关系的形成,我国的法律及司法解释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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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彼此身份是否认可

      亲生父母与继父母结婚后,有些继子女不称呼继父母为“父亲”、“母亲”,继父母也不将继子女作子女看待。这种情况下,即使继父母对继子女有一定的付出,也不能认定为抚养行为。

      抚养教育时间长短

      如果继父母对继子女抚养教育的时间短,则继父母的付出与将来继子女对继父母的赡养付出要小得多,对继子女来说显失公平。所以,在继父母与继子女的抚养教育因子女成年而自然终止的情况下,抚养教育的时间可以考虑得短些,但不应少于3年。低于3年的,如果继子女成年后,双方的身份依然持续,应认定他们之间存在抚养教育关系。如果双方的...

  •   劳动关系的存在是劳动者提起劳动仲裁或者劳动诉讼的前提,劳动关系指的是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如果要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进行认定的,那么认定劳动关系的三要素都有哪些呢?阅读完以下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认定劳动关系的三要素

      其一,隶属关系。即在人身、经济和组织上劳动者从属于用人者,在用人者的指挥、控制下进行劳动,劳动者成为用人者组织中的一个部分,成为劳动关系。

      其二,有劳动行为的给付。只有劳动者在客观上有劳动行为的付出,双方之间才产生劳动法上的权利义务,这也正是事实劳动关系与合同无效之劳动关系的重大区别所在:劳动合同在订立后未实际发生用工之前被确认为无效,则双方之间并不能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其三,欠缺书面形式。事实劳动关系与标准劳动关系的唯一区别在于一纸劳动合同。法定书面形式的欠缺使得劳动者与用人者双方权利义务的内容变得不明确,在双方无争议...

  •   继父母子女关系有三种类型:

      1.名分型,即生父(母)与继母(父)再婚时,继子女已经成年独立生活;或虽未成年但仍由其生父母提供生活教育费,没有受继父或继母的抚养教育,也没有对继父或继母尽赡养义务。此类继父母子女关系为纯粹的直系姻亲关系。法律上并没有规定继父或继母对未成年继子女的抚育义务,是否抚育应以自愿为前提。

      2.共同生活型,即生父(母)与继母(父)再婚时,继子女尚未成年,他们随生父母一方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时,继父或继母对其承担了部分或全部生活教育费。或者成年继子女在事实上对继父母长期进行了赡养扶助,亦视为形成了抚育关系。此类继子女与生父母、继父母之间形成双重权利义务关系。未成年继子女可以同时接受生父母与继父或继母对其的抚育,将来成年后还要履行赡养生父母、继父或继母的义务,并可以继承生父母、继父或继母的遗产。

      3.收养型,即继父或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已正式收养该继子女为其...

  •   抚养关系在什么情况下变更

      抚养关系在离婚后,经双方协议或法院判决,子女归谁抚养就确定下来。无论子女随哪一方生活,都应以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为原则。人民法院在调解、判决离婚时,就子女抚养问题,从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可能会发生变化,子女的抚养归属也可能随之改变。从审判实践中来看,一方或双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比较多,也有的是子女提出变更抚养关系。

  • 是否形成抚养关系,法律并没有具体的规定,但一般认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即形成抚养关系:1、被抚养人是未成年人或不能独立生活的人,2、抚养人与被抚养人一起共同生活;3、抚养人对被抚养人在经济上、生活上以及精神上给予照顾、教育、保护等。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了事实抚养关系的,适用婚生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定,在继子女未成年前对子女尽到了抚养的义务,那么继子女对继父母也有赡养的义务。

    根据2021年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 继子女抚养关系的确认:(1)一般需要有共同生活的事实。(2)抚养教育关系的形成前提是继子女未成年。(3)抚养事实持续足够长的时间。对于究竟维持多长时间,法律没有统一规定,在实践中目前并不能完全因为抚养时间短就否认形成抚养关系,只是若抚养时间不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三条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八条和第一千一百条第一款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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