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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的继承以及主体的变更一直都是许多人都关注的话题,尤其是公有住房,由于是国有企业出售的,可能会更关心,公有住房承租人可以变更么?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解答,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购房人在办理购房手续过程中死亡的,凡已按规定交纳了首付款,且继承人愿意继续支付的,可由其继承人按照原协议继续支付房价款,房屋产权可按继承的有关规定变更为继承人所有。原购房人产权证尚未办理的,所购住房产权可直接登记在继承人名下。
承租人的继承人是否有获得房屋的租赁收益的权利也是个问题。公产房出租人与承租人的权利之间存在某种脱节的联系,是一种不完整的不动产所有权,比如说,公产房的承租人可以通过租赁房屋获得一定的收益,其承租人的继承人当然也基于某种优先权继续获得房屋的租赁收益。
按照中国《继承法》的规定,遗产一般是公民死亡时遗留下来的的个人合法财产,对于公产房承租人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所以并不在遗产范围,...
依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相关规定,公有住房的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承租户名的,出租人应予同意。
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从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中,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 (一)原承租人的配偶; (二)原承租人的子女 (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三)原承租人的父母;(四)其他人 (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承租人死亡,其生前在本处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协商一致,要求变更租赁户名的,出租人应予同意。
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一)原承租人的配偶;(二)原承租人的子女 (按他处住房情况); (三)原承租人的父母; (四)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亲属 (按他处住房情况)。
房地产律师解析公房承租人的变更带来的影响
缘起:近一段时间来,有不少当事人到我们所咨询与公房租赁有关的法律问题。所咨询的法律问题具有高度的相似性,基本的情况是:父亲或母亲承租了单位的或其他的公房并长期居住。子女(一般在三个以上)最初和父母居住在一起,长大成家后陆续搬出公房到其他地方居住。买不起房的子女则一直和父母居住在一起,也有子女虽然买了房但还居住在父母承租的公房里的。还有父母已过世,子女中一人或数人继续居住在公房中并按期缴纳房租,但一直没有到房管所变更承租人的姓名的。随着现在北京城市建设的迅速发展,以前承租的公房很多都面临拆迁的问题,而根据北京市相关规定,承租公房被拆迁的,承租人可以得到一笔数额不小的补偿。同时,最初承租公房的这辈人基本上也到了生命的晚年。这样一来,公房租赁、拆迁、拆迁补偿、继承、婚姻、家庭等法律问题纠缠在一起,产生了十分复杂的家庭纠纷,严重影响家庭和谐和首都社会的稳定。...
如果出租人要卖掉房子,应当首先通知承租人。如果想购买房子的人给出的条件和承租人的条件相同,那么出租人应当把房子卖给承租人,这就叫作"优先购买权".当然,如果承租人出的价格比别人低,出租人就可以把房子卖给别人了。
参考法条:《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
承租人可直称为“租赁人”,比如有一物业主对其所有的某一些特定范围,如摊位、店面、商业场所或居
承租人漫画住所进行对外出租,那和该物业所有者进行协议签约,租赁该场所或居所的另一方就是“承租人”。
社会生活中,房屋租赁法律关系普遍存在,由此产生的纠纷也比比皆是,其中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限即将届满想要继续签订租赁合同,出租人利用自己所有权人的地位而左右房屋的租赁,导致承租人承租地位极不稳定的现实。
其主要义务是:支付租金、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妥善保管租赁物、不得擅自改...
房屋拆迁时,承租人是可以得到拆迁补偿的。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共同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3条第2款规定,如果将要拆迁的是已经租赁出去了的房屋的,那么拆迁房屋的当事人应该和被拆迁房屋的当事人一起同正在租赁这个房屋的承租人签订关于拆迁补偿的一个安置协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7条规定,拆迁已经租赁出去了的房屋,被拆迁房屋的当事人与拆迁房屋的当事人双方解除了双方的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房屋的当事人已经对租赁房屋的当事人进行了相关的安置的,拆迁房屋的当事人应该对被拆迁房屋的当事人据此给予一定的补偿。拆迁房屋的当事人和被拆迁房屋的当事人对于解除租赁关系双方没有达成统一协议的,拆拆迁房屋的当事应该对被拆迁房屋的当事实行相关的房屋产权调换。
根据规定,申请变更公房承租人的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1、原承租人死亡或外迁;2、与原承租人为同一户籍;3、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4、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二年以上;4、没有其他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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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问题
他和老伴是二婚,于20年前拆迁补偿承租了一套老公房,房屋承租人是老伴,现在老伴过世,老伴的子女赶过来和徐大爷商量变更承租人,把老伴的子女也列为承租人(老徐子女并非徐大爷亲生),徐大爷不肯,老板子女便强行把徐大爷赶出,并更换钥匙。
律师释疑:
根据《上海市房屋租令条例》和《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意见(二)的规定:公有居住用房承租户名的变更,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和承租人共同居住满一年,此为先决条件,如果不是共同居住人,那么不能享有承租权;二是在本市具有常住户口,既是共同居住人在本市要常住户口,本市具有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应该协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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