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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犯罪对象是什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7-21 14:53:16 0人浏览

导读: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那么,贪污罪犯罪对象是什么呢?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您介绍相关内容。
贪污罪犯罪对象是什么
  •   贪污罪犯罪对象是什么?我们都知道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犯罪对象是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的、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的礼物。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贪污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共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其中,当然的国家工作人员而为的贪污罪的对象,是公共财物;拟定的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而为的贪污罪的对象,是公共(国有)财物;在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而为的贪污罪的对象是国有财产;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而为的贪污罪的对象,是国有或非国有单位财物;勾结、伙同国家工作人员或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而为的贪污罪的对象,既可以是公共财物,也可以是国有财产。因此,一般来说,贪污罪的对象是公共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

  • 贿赂罪的犯罪对象是财物。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中,次要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主要客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贪污罪侵害的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以及公共财产所有权,其犯罪构成如下:

    一、行为主体具有贪污的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过失不构成贪污罪。

    二、行为主体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包括:

    1、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4、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普通公民不是贪污罪的犯罪主体,但普通公民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贪污罪的共犯处理。

    三、行为主体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

    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职务上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是利用其他便利条件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不构成贪污罪,但可能构成其他犯罪。

    四、行为主体侵吞、...

  •   贪污罪犯罪对象是什么?我们都知道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犯罪对象是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的、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的礼物。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贪污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共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其中,当然的国家工作人员而为的贪污罪的对象,是公共财物;拟定的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而为的贪污罪的对象,是公共(国有)财物;在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而为的贪污罪的对象是国有财产;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而为的贪污罪的对象,是国有或非国有单位财物;勾结、伙同国家工作人员或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而为的贪污罪的对象,既可以是公共财物,也可以是国有财产。因此,一般来说,贪污罪的对象是公共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

  • 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犯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则是受贿犯罪。

    当然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贪污罪和受贿罪其的量刑标准是一致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 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的区别包括:

    第一、两者侵犯的客体不同。

    两种犯罪虽然都侵犯公共财产权,但侵犯程度不同,社会危害性也就不同。

    贪污罪侵犯的是公共财产所有权中的占有、收益、处分等全部权能,而挪用公款罪只侵犯公款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

    第二、两者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

    贪污罪的主观故意是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不准备归还;而挪用公款罪的主观故意是暂时占有并使用公款,打算以后予以归还。

    判断挪用公款是否转化为贪污,应当判断和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

    第三、两者的行为方式不同。

    贪污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侵吞、盗窃、骗取等方法将公共财物据为己有,由于行为人往往采取销毁、涂改、伪造单据、帐目等手段,故在现实生活中难以发现公共财物已经被非法侵吞。

    而挪用公款罪的行为表现为擅自决定动用本单位公款,虽然有时也采取一些欺骗手段,但一般不采用侵吞、盗窃、骗取手段。在挪用公款案件中,行为人通常会在帐面上留下痕迹,甚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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