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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术后坠楼身亡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8-09 10:30:42 0人浏览

导读:

自杀是指个体在复杂心理活动作用下,蓄意或自愿采取各种手段结束自己生命的危险行为。自杀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那么患者术后坠楼身亡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大家整理了这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患者术后坠楼身亡
  •   近日一患者术后坠楼身亡的消息引起人们广泛讨论,刘先生因意外摔伤在北京某医院治疗,并接受了手术,后刘先生在住院输液期间突然情绪激动,在用灭火器砸碎电梯间玻璃后坠楼身亡。因为认为医院没有尽到对患者的诊疗、安全保障责任,刘先生家属将医院起诉到法院,索赔各项损失共计167万余元,患者术后坠楼身亡是医疗事故还是意外事件,下面法律快车小编将为您介绍医疗事故怎么认定的知识。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第一,从行为主体上看,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是医疗机构以及经过考核和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或承认,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

      第二,从主观方面上看,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有诊疗护理的过失。

      第三,从其性质上看,构成医疗事故过失行为必须具有违法性。

      第四,从时间上看,必须发生在医疗活...

  •   在江东某康复医院接受康复治疗的一名外来务工青年,在住院大楼顶楼不慎失足坠下,经抢救无效死亡。死者家属为此要求医院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38万余元,江东法院日前作出一审判决:医院与死者家属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这名外来务工青年因工作期间的一次头部受伤,造成“症状性癫痫”、 “脑功能障碍”、 “矢忆失语”等症状,严重弱智且不能言语。在外地医院治疗后,于2006年8月到江东某康复医院接受康复治疗。8月14日傍晚,他在无人看护的情况下上了住院大楼顶楼,失足坠楼身亡。死者家属认为,医院根本没有尽到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医护人员没有及时发现病人独自离开病房上顶楼,而顶楼的通往露台大门又竟然敞开着,这是导致病人出事的直接原因,医院要承担全部责任。

      医院则提出,在病人入院时即告知家属,病人智力严重衰退,不能控...

  •   谭某坠亡案昨一审宣判 四韩国被告未尽善良管理责任判担三成责任

      2008年4月5日清晨,24岁女演员谭某在广州东风广场离奇坠亡。事后,谭某母亲将韩国女子金润庆以及韩国男子李尚明、金铉澈、赵龙铉4人告上法庭,认为他们应为谭某之死承担一半过错责任,索赔42万余元。昨日,广州市越秀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4名韩国被告被判承担30%的赔偿责任,共12.6万元。目前,原被告双方均未表示是否上诉。

      四韩国人共承担30%的赔偿责任,赔偿人民币126655.2元

      其中:金润庆(女)负主要责任,承担40%

      李尚明、金铉澈、赵龙铉各20%

      一审判决:

      谭某本人负主要责任

      法院判决确定四被告对谭某的死亡承担30%的赔偿责任,其中金润庆在此范围内承担40%的赔偿责任,李尚明、金铉澈、赵龙铉在此范围内各自承担20%的赔偿责任,四被告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另外,法院认为谭母未能举证证明其无劳动能力又...

  • 2007年6月29日是个晴朗的日子,安徽省砀山县葛集镇韩新庄行政村李某在忙完农活后,约了2个同村朋友到村子附近的河边去钓鱼。3人在河边边聊天边钓鱼,大约过了一个多小时,由于鱼儿迟迟不上钩,李某换了一处河水较深的地方继续垂钓,果然几分钟后鱼线被紧紧拉住,李某非常兴奋地起杆收线。这时不幸发生了,李某的鱼线高高收起后挂在了附近的高压电线上,只听到李某断断续续的说了句"坏了,忘记高压线了…….",随后便仰天倒地。同伴紧急呼叫120,李某被送到砀山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身亡。 不幸突然降临到李某家中,李某年仅28岁,上有父母,下有妻子儿女,一家人顿时陷入巨大的悲痛之中,李某家中因今年果树收成较差,生活拮据。料理好丧事后,家人偶然想起李某生前曾在新华保险公司买过保险,于是找出保险单,立即向新华保险宿州中支公司报案。宿州中支保险理赔人员当天赶到李某家中,经过仔细查阅保险单,了解到李某在200...
  • 安徽法院网讯 一公司雇用电工检修电路,电工不慎触电身亡。日前,无为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安徽蓝鑫棉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鑫公司)赔偿邓某家属死亡赔偿金等共计222446元。  2006年8月10日,陶某伙同他人购买了无为县姚沟轧花厂,成立了蓝鑫公司。8月15日,陶某邀请电工邓某到公司检修电路。次日,陶某上班,下午二时许,邓某在公司配电房内检修配电柜时不慎被电击身亡,事后,邓某家人同蓝鑫公司就赔偿问题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邓某同蓝鑫公司之间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从邓某已为蓝鑫公司工作的实际情况看,双方存在事实上的雇用关系,公司应为雇工提供安全保障,雇工在工作中被电击身亡,雇主应对其承担赔偿责任。为此,法院判决蓝鑫公司赔偿邓某家属因邓某死亡的赔偿金169414元,丧葬费6476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6556元,精神抚慰金30000元,合计222446元。     

    作者:吴发 德勇 编辑...

  •     近日,一起跨越安徽与浙江两省之间的纠纷在两地政法部门和人民调解组织的共同努力下,成功化解。    6月14日,浙江省临海市杜桥镇电焊工陈兆省在无为县二坝镇船舶工业区某造船厂工作期间意外触电身亡。事后,临海市杜桥镇的政法部门和人民调解组织带领陈兆省亲属一行7人到该造船厂就赔偿事宜进行交涉。调解过程中,陈兆省亲属一直坚持要求赔偿80万,而且必须立即兑现,否则停尸不予火化,而造船厂方只同意赔偿30万。    6月17日,司法部门再次召集双方。最终,双方同意赔偿数额为50万元,另外造船厂付给3万丧葬费,共计53万元,并一次性支付到位。6月18日,陈家领到赔偿款后,随即将死者遗体火化。
  • 国家对触电身亡的标准赔偿为:按照当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二十年。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下列情形,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一)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二)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三)树木倾倒...
  •   安徽滁州一市民刚买了套新房还没来得及享受乔迁之喜,装修工人就在其家中意外触电死亡。日前,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对该起人身损害赔偿案进行审理。

      2005 年10月份,王先生购买了滁州市某小区一套住房。2006年6月,王先生与该市景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声公司)签定了装修合同,由景声公司对该套房屋进行装修。王先生由于对房屋设计结构不太满意,于是在设计图纸中改变了原有厨房位置,将阳台改做厨房使用。6月20日,景声公司临时找来装修工人彭某在原阳台上打抽油烟机孔,结果打孔机击断墙内电线,致使彭某当场触电休克,报120急救送滁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彭某意外死亡后,各相关单位各执一词,相互推委,一时无法达成赔偿协议。2006年7月3日,彭某的亲属一纸诉状将景声公司、房屋开发公司、物业管理公司以及业主告上法庭,要求四被告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抢救费、...

  •   2002年12月,浙江省长兴人丁吉根分别向某人寿保险公司湖州支公司投保四份保单,受益人均为其子丁文坚。  2003年5月6日晚,丁吉根在长兴县雉城镇北小区一朋友家串门,不慎意外坠楼死亡。事故发生后,丁文坚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但未见赔付。其后,丁文坚再次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一面说要请示省公司,一面利用对方要求理赔急迫的心态,与丁文坚母亲达成协议,赔付保险费2万元,而按保险合同约定应当赔偿5.3万余元。  丁文坚为此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日前作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5.3万余元。该保险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但湖州中级法院最近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  该人寿保险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表示,当事人在朋友家串门,后发生坠楼事件。从事发现场来看,丁吉根是从四楼爬窗坠地的,不论爬窗原因,从其晚上爬出窗户铁栅栏的行为来看,本身就是一种危险的行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人,丁吉根应能够预见,但其置潜在的危险于不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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