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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报告类型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8-10 14:41:35 0人浏览

导读:

随着中国房地产业的高速发展并日趋成熟,房地产业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新的增长点。那么房地产估价报告类型有什么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答疑解惑。
房地产估价报告类型
  •   随着中国房地产业的高速发展并日趋成熟,房地产业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新的增长点。那么房地产估价报告类型有什么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答疑解惑。

      房地产估价报告类型:

      1、一般评估:

      这类评估一般是在交易双方发生分歧意见或有争议时,求助于评估机构,以解决分歧和争议,使之趋于一致的手段,一般不具备法律效力,是参考性评估,它反映的是某一地域、某一时间点、某一特定物业一般的价值水平。

      2、房地产抵押贷款评估:

      这类评估是购房者寻求金融支持时,对自己所抵押的房屋的价值而进行的评估,它必须由金融部门指定或委派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一经确定,具备法律效力、形成法律文件、对双方有约束力。这种评估值一般较低。

      3、特定评估:

      这种评估是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对买卖双方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水平而做的评估,为了求其公正合理,须采用两种以上的评估方法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一经确定,具有法律效力,交易双...

  •  (一)报告书结构方面的错误

      ●报告书漏项(如:缺少估价时点、法人代表签字、估价原则、评估依据、报告有效期、缺附件等)、

      ●报告书用语不规范:如将估价时点写成估价时间,“坐落”写成“座落”等。或者用抒情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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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估价时点设定不正确。如:拆迁评估应当设定在拆迁许可证颁布之日,而不是实地查勘之日。对原估价结论有异议的评估,时点应为原报告书时点。期房价值时点是现在。

      ●报告有效期除说明一年外,还要说明从何时计算,或者有效的时间段。

      ●如果考题中出现“估价师声明”,要特别注意如果有2位估价师签字,则该地方是否分别注明谁进行了实地查勘,谁没查勘。

      ●如果考题中出现“假设和限制条件”,要注意不能假...

  • 1、"一般评估":这类评估一般是在交易双方发生分歧意见或有争议时,求助于评估机构,以解决分歧和争议,使之趋于一致的手段,一般不具备法律效力,是参考性评估,它反映的是某一地域、某一时间点、某一特定物业一般的价值水平。

    2、房地产抵押贷款评估":这类评估是购房者寻求金融支持时,对自己所抵押的房屋的价值而进行的评估,它必须由金融部门指定或委派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一经确定,具备法律效力、形成法律 文件、对双方有约束力。这种评估值一般较低。

    3、"特定评估":这种评估是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对买卖双方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水平而做的评估,为了求其公正合理,须采用两种以上的评估方法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一经确定,具有法律效力, 交易双方须按确定后的评估值,计算缴纳税费。

  •   办理房地产评估机构资质程序和材料

      办理程序:

      1、申请

      2、审核

      3、批准

      申报材料:

      机构设立批文

      营业执照机构资质等级表

      公司章程

      规章制度

      注册资金验资报告

      固定场所证明

      法人代表人身份证明

      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

      任职文件及聘任合同

      经营业绩材料

      房地产评估报告

      办理单位: 房管局

  •   房地产集团公司的设立

      鉴于企业集团是企业法人联合体,其自身不具备法人资格,不可以对外投资,但企业集团需要登记:

      一、设立或变更为集团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控股子公司;【必须是实物或者货币出资,不动产以及在建工程不得作为出资。】

      2、 母公司与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3、 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4、 子公司没有行业限制。

      5、 集团公司要求的控股标准。这里所指的控股,是指绝对控股,即51%以上,成立集团公司,控股关系只能是资本控股。

      6、 企业名称使用中国的,须国务院批准。

      二、设立程序:

      首先将集团母公司迁入省或市局,迁入的同时申请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及集团登记。

      三、集团设立登记提交的材料: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设立登记申请书》(领取);

      2、母...

  •   摘要:随着市场竞争更趋完善,拍卖这种市场化的交易方式将会越来越渗透到房地产市场中来,无论是一级市场的土地交易,还是二、三级市场的房屋交易。未来房地产拍卖将会有更大发展,房地产拍卖形式也将更趋多样化。那房地产拍卖标的应具备的条件?下面由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

      (一)房地产拍卖标的应具备的条件

      1.法律、法规禁止买卖、转让的房地产通常情况下不得拍卖:

      (1)未依法取得房地产产权证书的包括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和房地产产权证书);

      (2)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3)权属有争议,尚在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中的;

      (4)权利人对房地产的处分权受到限制的;

      (5)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但不符合政府相关转让条件的;

      (6)司法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7)国家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买...

  •   核心内容:在拍卖中,我们需要注意一个关于拍卖的标的保留价问题,这个保留的价格是如何进行确定的呢?其需要的重点是怎么样确认的呢?下文将会详细分析,法律快车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对你有所帮助。

      保留价是指由委托人确定的,在拍卖活动中拍卖标的的最低价格。

      《拍卖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委托人可以确定拍卖标的保留价,拍卖人不得以低于保留价的价格出售该拍卖标的。拍卖人应对拍卖标的的保留价保密。对于泄密的拍卖当事人,应承担民事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因此所受的损失。

      在拍卖前,委托人及确定保留价的主持拍卖的拍卖师应向竞买人说明。未说明的,则表明该拍卖标的具有保留价。

      在拍卖中,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的,拍卖师应当宣布,此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不发生效力,该拍卖未成交,并停止对此拍卖标的的拍卖在拍卖后,对未成交的拍卖标的,应由委托人取回,并支付合理保管费用。委托人也可与拍卖人重新签订委托合同,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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