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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我们知道就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定了哪些行为是犯罪并且应当负什么刑事责任。那么,最新刑法141条司法解释是什么?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解答。
第一百四十一条 【提起公诉的条件和程序】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刑法第三章第一节从140到150条规定的是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第140条规定的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第141到148条规定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等多种特定种类的伪劣产品的犯罪。140条与141-148条的区别在于:
1、犯罪对象是否特定。前者的犯罪对象是伪劣产品,刑法未作特别的限定;后者的犯罪对象是刑法规定的特别种类的伪劣产品,例如假药等。
2、认定构成犯罪的要件不同。前者以“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为构成犯罪的要件,后者...
大家好,我是法律快车特邀嘉宾孙庭超律师。
一、刑法第341条的司法解释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以下主要内容:第二条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收购”,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购买行为;“运输”,包括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进行运送的行为;“出售”,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第七条使用爆炸、投毒、设置电网等危险方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或者非法狩猎罪,同时构成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或者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国家重点保护的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狩猎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
刑法272条规定的是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较大,是指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未超过三个月进行营利活动的数额较大,指五千元至两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情形,无数额较大的限制。数额巨大指十五万元至二十万元以上。“归个人使用”是指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或者其他单位使用,或以单位名义将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
大家好,我是法律快车特邀嘉宾孙庭超律师。
一、刑法第341条的司法解释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以下主要内容:第二条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收购”,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购买行为;“运输”,包括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进行运送的行为;“出售”,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第七条使用爆炸、投毒、设置电网等危险方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或者非法狩猎罪,同时构成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或者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国家重点保护的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狩猎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
刑法272条规定的是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较大,是指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未超过三个月进行营利活动的数额较大,指五千元至两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情形,无数额较大的限制。数额巨大指十五万元至二十万元以上。“归个人使用”是指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或者其他单位使用,或以单位名义将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
刑法免于处罚的规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具有法定情形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实行这一原则,可以防止和及时纠正对不应追究刑事责任人的错误追究,可以节约司法资源,避免无效劳动。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指根据《刑法》规定,不构成犯罪的。这是罪与非罪的界限,对于不构成犯罪的,当然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2.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我国《刑法》规定对于刑事犯罪的追诉期限,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等等。追诉时效具有法定约束力,超过追诉时效的,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据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决定特赦。一经特赦,对罪犯不得再予追究。
4.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
刑法我们知道就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定了哪些行为是犯罪并且应当负什么刑事责任。那么,最新刑法141条司法解释是什么?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解答。
第一百四十一条 【提起公诉的条件和程序】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刑法第三章第一节从140到150条规定的是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第140条规定的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第141到148条规定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等多种特定种类的伪劣产品的犯罪。140条与141-148条的区别在于:
1、犯罪对象是否特定。前者的犯罪对象是伪劣产品,刑法未作特别的限定;后者的犯罪对象是刑法规定的特别种类的伪劣产品,例如假药等。
2、认定构成犯罪的要件不同。前者以“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为构成犯罪的要件,后者...
导语:司考行政法重点法条集锦。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已经进入了最后的冲刺阶段,为了让大家顺利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法律教育网小编特为大家带来以下内容,希望能对各位的备考有帮助。 精彩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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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司法考试行政行为汇总(表格)
行政法(四十七条)
1、认为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可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该项规定的审查申请:
(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以上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2、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60 日内提出复议申请,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 60 日的除外。
3、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申请复议;同申请复议的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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