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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成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二、债务人须享有对于第三人的债权或返还请求权等现实的权利;
三、必须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人到期的债权;
四、债务人怠于行使债务的行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害。
《合同法》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以上四点是对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成立,应具备的条件作出解释。
债权人代位权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之权利的权利。那么,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条件是什么?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成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二、债务人须享有对于第三人的债权或返还请求权等现实的权利;
三、必须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人到期的债权;
四、债务人怠于行使债务的行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害。
《合同法》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很多人一听到债权人就知道跟钱有关系,但是一些人会把债权人和债务人混为一谈。那么债权人代位权成立条件是什么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答疑解惑。
债权人代位权成立条件: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债权的存在是代位权存在的基础,如果债权债务关系并不成立,债权即不存在,债权人自然不享有代位权。
(二)债务人须有权利存在。此处所说的权利,首先是指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其次,债务人的权利主要是债权,但又不完全限于债权,还包括其他权利,如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优先权等。第三,此种权利必须是可以依法请求的。
(三)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所谓怠于行使,是指应当而且能够行使而不行使。所谓应当行使,是指若不及时行使权利,权利即有可能消灭或减少其财产价值。所谓能够行使,是指债务人不存在任何妨碍其行使权利的障碍。怠于行使权利的表现主要是根本不主张权利或迟延行使权利。
(四)须...
一、债务人应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地位参加代位权诉讼
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为原告,次债务人为被告,理论与实践中对这个问题并不存在争论;而对于债务人的诉讼地位问题,则存在诸多的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一)》)第16条第1款规定:“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至此,明确排除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作为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或证人的说法,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作为第三人的诉讼地位得到确认。但是,对债务人属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或属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仍存在争议。
笔者认为,在代位权诉讼中?熃?债务人列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熑狈?理论上的根据。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熡卸懒⑶肭笕ǖ牡谌?人与本诉中的原、被告双方对立,他是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以独立的实体权利人...
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成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二、债务人须享有对于第三人的债权或返还请求权等现实的权利;
三、必须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人到期的债权;
四、债务人怠于行使债务的行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害。
《合同法》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以上四点是对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成立,应具备的条件作出解释。
债权人代位权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之权利的权利。那么,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条件是什么?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成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二、债务人须享有对于第三人的债权或返还请求权等现实的权利;
三、必须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人到期的债权;
四、债务人怠于行使债务的行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害。
《合同法》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相信有不少的朋友都经历过,自己想要向别人追回自己借出的钱,却被债务人告知自己在外有未收回的债权,无法还钱。事实上我们可以对其行使代位权,那么代位权行使的条件是什么呢?接下来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进行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代位权行使的条件是什么第一,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
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能够行使但是不行使其权利。所谓应当行使是指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已到期,若不及时行使,则权利可能消灭或丧失;能够行使是指债务人客观上有能力行使;不行使是指债务人客观上消极不作为,而不论其对该不作为是否有过错。怠于行使必须是债务人到期根本不行使权利,如果债务人行使了,即使其行使的方法不当或结果对债权人不利,债权人也不得主张代位权。否则,就是对债务人的不当干涉。
第二,须债务人履行债务迟延。
一般来讲,对尚未届至履行期的债权,债权人有无不能实现债权的危险难判定。此时允...
区别
代位权
撤销权
构成要件不同
代位权的构成不但要求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真实、合法的到期债权存在,而且要求债务人与其债务人之间也要有真实、合法的到期债权存在。
撤销权的构成只要求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真实、合法的债权存在,对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有无到期债权存在在所不问。
目的不同
代位权的行使是为了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
撤销权的行使是为了恢复债务人的财产。
主观过错不同
代位权中的“怠于行使”是从客观上予以判断,债务人主观上有无过错在所不问。
撤销权成立的主观要件要求债务人与他人行为时具有恶意,明知自己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而仍为之。在债务人无偿或低价转让财产时,债权人要行使撤销权要求受益人受益时知道债务人的行为将有害于债权,即受害人也要有恶意。
诉讼时效不同
代位权的诉讼时效必须在债权履行期届满后两年内行使,并可适用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撤销权应自债权人知道或者...
债权人代位权成立的条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有效债权;
2、债权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的行为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
4、债务人的债权没有人身专属性。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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