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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包括哪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5-26 12:23:13 0人浏览

导读:

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最高额抵押,动产抵押、财团抵押等种类。消灭的原因包括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属于从权利,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亦消灭、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登记主要是抵押权的登记和权利质权的登记,可以参考我国民法典的相关内容。
担保物权包括哪些
  • 担保物权消灭的原因主要包括:1、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2、担保物权实现;3、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属于从权利,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亦消灭;4、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担保物权的消灭既可以基于法律的规定,当事人也可以约定其消灭的情形。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一)主债权消灭;(二)担保物权实现;(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 担保物权登记主要是抵押权的登记和权利质权的登记,权利质权登记上文已有论述,此处不再重复,重点谈谈抵押登记。《民法典》针对不同的抵押财产,采取了不同的登记效力。其中不动产、不动产权利设定抵押登记的,采用登记生效主义,而动产设定抵押登记的,采用登记对抗主义,不过对于一般动产抵押登记,法律又设置了特别规定,即对于在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了抵押财产的买受人,即使已经登记抵押权,也不能对抗此第三人。

    此第三人与善意第三人唯一的区别是,不要求他在主观上不知道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这样规定的理由是,在这些可抵押的一般动产中,产品、原材料等占了很大比例,而这些对于流通性是有很高的要求的,企业和商户的资金周转要依赖于它们的流通。动产的所有权变动和风险转移发生在交付时,若要求买受人承担查阅登记簿的义务,否则可能要承担动产的抵押权,则既影响动产的流通,不利于企业经营,也增加交易成本,给买受人课以苛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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