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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能否直接向公司主张权利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6-23 10:35:23 0人浏览

导读:

隐名股东因其未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出资证明书等认定股东资格的重要形式证据中,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正式股东,那么“隐名股东”能否直接向公司主张权利?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您收集了这方面的知识,欢迎浏览。
“隐名股东”能否直接向公司主张权利
  • 隐名股东不能直接向公司主张权利。如果隐名股东要直接主张权利的,需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并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手续。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
  • 隐名股东因其未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出资证明书等认定股东资格的重要形式证据中,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正式股东,与公司不存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直接向公司主张权利,但可以由显名股东代为向公司主张权利。

    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   公司隐名股东及其权利

      隐名股东,即经他人同意借用他人名义投资,而不将自身姓名或名称登记在股东名册或工商登记文件中的实际出资人。

      隐名股东根据其与名义股东之间的协议享有合同权利,但很难以此协议来对抗其他第三人。因此,名义股东未经隐名股东同意而将股权转让的,隐名股东无权以其为实际权利人为由主张转让行为无效,如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受让人系明知转让人为名义股东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这种情况下,隐名股东只能按照其与名义股东的约定请求名义股东赔偿其因股权转让而遭受的损失。

  •   隐名股东是指投资人实际认购了出资,但是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等没有显示。这样的一些情况如果没有书面协议是非常容易发生纠纷的,那么隐名股东能否起诉要求确认其股东资格?下文为大家详细分析。

      网友咨询:

      三年前,我与张某约定,以张某的名义投资12万元,由张某与其他两个股东成立一家物流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80万元,我每个月会给张某1000元,张某按我的意思在股东会或者董事会上作意思表示。公司经营比较好,连续三年盈利,现在我想提出自己是实际出资人为由取得股东资格。请问隐名股东能否起诉要求确认其股东资格?

      律师回复:

      第一、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与名义出资人(显名股东)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 隐名股东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我国的法律没有对隐名股东的概念进行明确的规定,但却在《公司法》第三十三条间接承认了隐名股东。所谓隐名股东是实际出资认购公司的股份,但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投资者。隐名股东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隐名股东实际出资认购公司股份,显名股东并未认购公司股份或未全部认购公司股份。也既实际的出资认购人是隐名股东,而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或其他工商登记材料记载的投资人却为显名股东。   2、显名股东系以自己的名义向公司投资,而隐名股东是以他人名义向公司投资。

    3、隐名股东的股东权利不能对抗第三人。《公司法》三十三条第三款: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4、无论隐名股东还是显名股东对公司债务均只承担有限责任。

     5、隐名股东承担公司的盈亏风险,。与“名为投...

  •   隐名股东是指完成设立公司的出资义务后,以他人的名义进行股权的登记。隐名股东不进行股权登记时,要承担相应法律方面的风险,隐名股东也有一定的权利,那么隐名股东权利义务是怎样的?

      一、隐名股东权利义务

      所谓隐名股东,是指依据书面或口头协议委托他人代其持有股权者。与隐名股东对应者,通常被称为显名股东。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应当依据其出资形成确定两者的法律关系,但最常见的是委托关系。对于隐名股东的资格确认,理论上有两种学说。一为“实质说”,即以实际出资的隐名者为法律股东;另一为“形式说”,即以显名股东为法律股东并否认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韩国《商法》第332条就此也作了原则规定:“经他人承诺而以其名义认购股份者,承担与他人连带缴纳的责任”。这虽然是就隐名股权面对公司以及其他公司债权人追究情形下的股款缴付义务所作的规定,但依此可...

  •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应制订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对公司的主要事项有所规定,使以后的组织及行动有章可循。若获准设立,发起人还需预测和估计公司设立后的发展情况,作出经营估算书使上级机关对公司设立后前景有所了解;进行发起人情况及所认购股份情况的记载,说明是否已达到法定最低认购总股本比例数额。

      股份有限公司要向社会公开募股,发起人必须依法制作招股说明书。“制作虚假的招股说明书的,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及其利息,处以非法募集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司法》第207条)

      由于募股面向社会,认股人众多,发起人要指定代收股款的银行或金融机构,这些机构有丰富的收支款经验,可以作为代理人收款,而且,公司向社会募集股份,要与合法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承销协议,由他们负责股份募集的具体操作。中国公司法规定无论代收股款还是承销股份,均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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