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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效力有哪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6-29 16:50:05 0人浏览

导读:

物权的排他效力指物权人对其公示的物权享有对抗一切第三人的绝对性权利,因此又称排他权效力。那么物权的效力有哪些?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您收集了这方面的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物权的效力有哪些
  •   物权效力,是指大陆法民法理论对物权法律效力的概括。那么物权效力有哪些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1)物权具有对世效力和排他效力,它仅凭借权利人的对物支配行为即可实现,并可排除第三人的不法干涉,它对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不特定人具有普遍约束力。

      (2)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和归一效力,其标的物不论辗转落入何人之手,物权人依法均可向实际占有人主张权利,追索原物,以回复初始权利状态。有学说认为,物权的排他力和追及力均应概括为物权的请求权效力。

      (3)物权具有优先效力,在同一物上有数种权利并存时,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而行使的效力,有担保偾权具有优先于无担保债权而行使的效力。

  •   物权的效力是指物权基于物权人对物的支配权和物权的排他性而产生的特殊法律效力。物权的效力与物权的权能——占有权能、使用权能、收益权能、处分权能有关,但并非物权权能本身,而是物权权能进一步发挥作用的结果。物权的效力有哪些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解答疑惑。

      (一)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在同一物之上既存在物权又存在债权时,无沦其成立次序先后,物权优先于债权。具体而言,物权优先于债权主要表现在:

      1、所有权优先于债权

      2、他物权优先于债权

      (二)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

      物权之间是否存在优先效力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对此前面已有提及。立足于物权效力的广义理解,物权的优先效力应当包含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亦称作物权的对内效力或物权的对内优先性,意指同一物之上多个他物权并存时,应当依据法律规定或者物权设立的先后确立物权实现的顺序,先实现的物权相对后实现的物权而言具有优先性。

      以...

  •   物权的效力,是指法律赋予物权的强制性作用力。它反映着法律保障物权人能够对标的物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程度和范围。物权的效力问题在全部物权法上占据极其重要的地位,物权的其他问题如物权的保护,物权的设定,物权的公示公信及物权的变动等,或以此衍生、展开,抑或与之有密切关系。

      物权因其种类不同,各类物权所具有的效力各不相同,此种个

      别物权所特有的效力即物权的特有效力。但是,各类物权作为直接支配特定物而享受其利益的排他性权利,又具有共同的特性,具有共同的效力。各国法律并未明示物权的效力,而仅仅是民法理论上的概括。因此,学者们在其著述中,对物权效力的解释不可避免地存在分歧,以至形成了各种不同的学说,主要有“二效力说”、“三效力说”及“四效力说”。

      (一)二效力说。认为物权的效力有二:优先效力与物权的请求权效力。

      (二...

  •   物权指的是民事主体对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支配的权利。物权一般是针对一般人而言,债权是发生在特点当事人之间的一种要求其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那么物权与债权的区别是什么呢?大家经常在生活中将其混淆,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您来解答这个疑惑。

      一、物权与债权的区别是什么  (一)主体不同 

      债权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只能是特定的人;物权只是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主体则是不确定的。

      (二)客体不同 

      债权的客体可以是物,也可以是履行义务的一定行为;而物权的客体只有物。

      (三)追及力不同

      债权无追及力,而物权有追及力。

      (四)性质不同 

      物权是支配权,债权为财产上的请求权;物权为绝对权,债权为相对权;物权具有排他性,债权具有相容性;物权具有优先效力,又称为物权的优先权,债权具有平等性。

      (五)有无期限性不同 

      债权为有期限权利,不得设定无...

  •   哪些是效力待定的合同  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成立后,其有效还是无效处于不确定状态,尚待享有形成权的第三人同意(追认)或拒绝的意思表示来确定其效力的合同。也就是说,此类合同成立后,往往欠缺一定的生效条件,如果后来符合了一定的条件,就可以转化为有效合同,若符合另外的若干条件,也可能转为无效合同或被撤销。

    “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为《合同法》所确认。公认的效力待定的合同有三种:

    (1)《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2)《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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