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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续护理费协议定了40年
2006年8月29日,运输公司的驾驶员张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在闵行区金辉路700号工地内倒车时,将一人撞伤。经认定,张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司法鉴定给出了“伤者今后生活尚需依赖他人”等结论。由于运输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车主,故对交通事故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后在交通警察支队主持下,达成了运输公司作出赔偿的调解协议。调解协议中,对伤者的后续护理费确定为24万元,即每月500元,支付期限为40年。之后,运输公司将这笔钱支付给了肇事司机,由其处理赔偿事宜。在向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却只给予伤者的后续护理费为12万元,即每月500...
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受害人总会有一段时间是需要休息,不能加入工作学习的。对了已经工作的人来说,在索要赔偿时就会牵涉到误工费的问题。那么,交通事故误工费赔偿标准是多少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变为您解答。
误工费赔偿标准: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收入状况对应的计算公式:
(1)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注:对有固定收入的,应当按照其实际减少的损失计算误工费损失赔偿。至于受害人是否能够负担得起,则是执行的问题。
(2)无固定收...
在很多的司法案件当中,都会有一项精神损失的赔偿。但是每一个地区的精神损失赔偿标准都不一样,而且并不是当事人主张精神损失,都会得到支持。受害者有没有精神损失,还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并未明确,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计算方式和赔偿限额。各地法院在实践中,如何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有一定的困扰。
针对此种情况,各地法院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及司法实践,制定了具体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计算规定。实务中,广州市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金最高是10万,其他地区最高是5万。
《精神损害赔偿解释》规定了,三种不同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一是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
二是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
三是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出现了交通事故的,如果造成了人员方面的损害,则此时计算赔偿数额的时候,涉及到的赔偿项目比较多,而因为实际的情况不一样,自然最终算出来的数额也不同。护理费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人身损害解释》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1、根据收入状况
(1)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2)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2、根据护理人数
护理人同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3、护理期限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4、护理级别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交通事故是经常发生的事情,如果出现了交通事故,造成了人员方面的损害的话,那么这个时候的需要计算赔偿数额的,而涉及到的赔偿项目也是比较多的,那么交通费赔偿标准是怎样的?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交通事故赔偿的流程1、当事人立即将事故车辆移至不影响交通的地方。
2、当事人各自出示并互验驾驶证、行驶证和保险凭证,如发现证件破损无法辨认或有假证嫌疑,立即报案。
3、确认证件无疑的,双方应立即向“110”、“122”备案并向各自的保险公司报案。在保险公司受案后填写《事故确认单》,当事各方将事故车辆就近到投保的保险公司定损、理赔。
4、当事各方车辆到达同一家保险公司后,保险公司及时派员评估定损受损车辆。
5、当事人对保险公司定损无异议的,在物损评估意见书上签名,保险公司理赔。
6、当事人持本《确认单...
说到营养费很多的朋友们可能并不太关注对一些交通事故的发生,受害人会需要一定的营养费用补偿,这也是为了保障受害人身体所需,而对营养费要了解一下具体的计算标准,那么营养费的计算标准是怎样的?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具体介绍一下。
一、营养费的计算标准是怎样的营养费赔偿金额=根据医疗机构的建议酌情花费的数额
此外,营养费的赔偿标准,也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的40%-60%的比例计算。营养费的认定必须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医疗机构的意见,其内容应包括是否需要额外增加营养,需要加强营养的期限等。医疗机构的营养意见应当是以辅助治疗的需要为前提的,对个案而言,如果医疗机构没有出具营养意见,可以推定为不需要辅助治疗的营养,不应对营养费进行赔偿。如果医疗机构出具了营养意见,也不能不加以审查及质证就予以采信,因为医疗机构意见仅是参照,不是根据。由于受到医患关系、人际关系、社会关系、医疗市场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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