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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职工补偿金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6-01 13:40:50 0人浏览

导读:

当一个企业无法经营下去的时候或者资不抵债的时候,该怎么办?这个时候您可以选择申请破产。企业破产法职工补偿金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为您介绍相关内容。
企业破产法职工补偿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一节 申  请

      第二节 受  理

      第三章 管理人

      第四章 债务人财产

      第五章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第六章 债权申报

      第七章 债权人会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债权人委员会

      第八章 重  整

      第一节 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第二节 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第三节 重整计划的执行

      第九章 和  解

      第十章 破产清算

      第一节 破产宣告

      第二节 变价和分配

      第三节 破产程序的终结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

  •   一、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家经贸委负责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的组织协调工作。为加强对试点城市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全国领导小组),由国家经贸委(组长)、国家体改委、财政部、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土地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等部门组成,并邀请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参加。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国试点城市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与协调;制订《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的编制办法;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区、市)核销呆、坏帐准备金的预分配规模;审核省、区、市《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指导省、区、市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省、区、市协调小组)的工作;制订《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并监督执行。全国领导小组的日常工...

  • 当一个企业无法经营下去的时候或者资不抵债的时候,该怎么办?这个时候您可以选择申请破产。实行企业破产制度有利于强化企业的风险意识,有利于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也有利于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一、何为企业破产?企业破产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当负债达到或超过所占有的全部资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不抵债的企业行为。二、企业破产申请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一)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二)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三)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三、企业申请破产必须注意的事项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
  •   核心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已于2011年8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7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9月26日起施行。以下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最高院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一)全文。

    法释〔2011〕2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2011年8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7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

      (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第二条 下列...

  • 职工,补偿,工资,劳动者,安置费,支付

      企业改制职工身份置换补偿安置费

      我们是益阳市xx区xx渔场原饲料厂职工,因经营管理不善,该厂于1998年破产,原饲料厂职工劳动关系全部并入xxx渔场,自1996年我们被纳入湖南职工社会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以来,养老保险金一直是以个人负担一部,单位负担一部份的形式操作。但最近我们所在的大莲湖渔场因不堪重负,宣布对原饲料厂进行改制职工身份置换,而工龄补偿金按30元/年计算,从此与单位脱离劳动关系。我们想知道这种标准是否合理合法,如果不是,我们应该怎样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律师回复回答:

      每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劳动合同法规定: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

  •   对于公司来说如果其破产了,该公司下的员工一般都是可以领取到遣散费的。而且具体的发放标准时按着员工的月工资和工作时间相结合来计算的。接下来就由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带来关于公司破产员工遣散费如何计算的详细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公司破产员工遣散费如何计算

      1、公司解散的情况下,支付经济补偿金即可。

      2、补偿金支付标准: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3、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二、破产财产清偿的先后顺序是:

      1、破产费用。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2、共益债务。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以及破产程序顺利进行而发生的债务。

      3、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

  •   在当前方兴未艾的企业改制过程中,如何妥善处理企业职工集资款的问题,不仅关乎企业改制工作能否顺利进行,而且也因直接联系着职工的切身利益,如果处理不好,很容易影响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甚至出现职工集体上访、企业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局面。那么,在当前的企业改制中职工集资该何去何从呢?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法院审判实践,笔者认为,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不能强迫职工将集资款转为股本金。按照劳动部有关通知要求,企业不得强迫职工入股。按照国家体改委《关于发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指导意见》以及国家有关企业改革的精神,实施股份合作制的企业,在职工投资入股方面,鼓励职工在自愿的基础上人人投资入股,允许少数职工不入股。因此,在股份合作制改造中,企业不得强迫职工入股,当然也不得强行将职工集资款转为职工入股资金,不得因职工不入股而降低劳动报酬、停发工资或硬性安排下岗,更不得以此为由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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