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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禁止协议补偿金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6-03 10:53:51 0人浏览

导读:

竞业禁止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用人单位通过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禁止劳动者在本单位任职期间同时兼职于与其所在单位有业务竞争的单位,或禁止他们在原单位离职后一段时间内从业于与原单位有业务竞争的单位,那么竞业禁止协议补偿金?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大家准备了这方面的知识,欢迎阅读。
竞业禁止协议补偿金
  • 竞业禁止协议补偿金支付时间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但一般不超过2年。对经济补偿金支付形式无约定的,支付形式为一次性支付。对支付标准无约定的,可以通过劳动争议处理机构裁量确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 竞业禁止协议补偿金支付时间是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支付。作为竞业禁止协议生效的一个基本条件,企业必须对员工的竞业禁止行为做出经济补偿,补偿应当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支付,补偿标准一般为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 竞业禁止补偿金竞业禁止协议中必须同时写明补偿金的数额和发放办法,否则就是无效协议

      一位在广告公司工作的朋友告诉记者,他最近刚刚与公司签订了一份竞业禁止的补充协议,按照这份协议,他在合约期满或提前离开公司时,半年之内都不能到同类行业的其他公司去工作。

      这家公司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不久前一位副总跳槽到同业其他公司,给公司业务造成不小损失,老板一怒之下,便与公司所有部门负责人及几位老员工都签订了至少为期半年的竞业禁止协议。而这份竞业禁止协议却令他们为自己离开公司后的生计感到担忧。  

      不必针对普通员工

      “所谓竞业禁止是指为避免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被侵犯,员工依法定或约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劳动关系结束后的一定时期内,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兼职或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中智上海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的法律顾问翁浩青女...

  • 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既有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地方,也有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内容,有些时候还可以通过司法裁定解决。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概括:

    一、在支付时间上法定。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即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支付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16条规定,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我们认为,这里“并约定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法律已经对当事人约定经济补偿的支付时间给予了强制界定。

    二、支付标准和支付形式属于约定内容。当事人可以约定的是经济补偿金支付的标准和支付形式。根据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二)的规定,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在竞业限制协议中对...

  • 为了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国家制定了关于竞业限制的法律法规。协议禁止了劳动者不能利用该从业技术获得劳动报酬的行为,那么,签署这种切实有关自身利益的协议时需要哪些法律知识?签订竞业限制协议要注意什么?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讲解。一、签订竞业限制协议要注意什么1、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应明确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法》对竞业限制的期限做了新的规定,该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受竞业限制的人员到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2、根据权利和义务的相对性,若要劳动者承担竞业限制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否则竞业限制的条款对劳动者不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对于经济补偿的具体金额应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协商一...
  •   竞业禁止是企业为了保证其营业上的利益和竞争优势,对雇员的择业自由予以一定的限制。我国目前关于竞业禁止的规定散见于相关法规中。

      《公司法》第61条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国家劳动部在1996年下发的《关于企业职工流动中若干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规定掌握经营信息、秘密的职工在解除劳动契约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3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直接或者间接任职,并不得泄露原单位的商业秘密。用人单位应当向受到此种就业限制的雇员支付一定的合理的补偿。

      用人单位给员工经济补偿,是竞业禁止协议生效的基本要件。竞业禁止毕竟限制了员工的生存权利和自由择业权利,如果员工得不到相应的补偿,就会造成新的利益不平衡。而通过补偿金的支付,不仅员工的损害...

  • 在实践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往往在一份协议中同时约定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义务,比如订立《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常常导致人们一种模糊认识,认为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没有什么区别,二者是一回事。实际上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保密协议是指用人单位针对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劳动者签订的要求劳动者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协议。保密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一般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1) 保密的内容和范围;(2) 保密协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3保密协议的期限;(4违约责任。在保密协议有效期限内,劳动者应严格遵守本企业保密制度,防止泄露企业技术秘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企业技术秘密,非经用人单位书面同意,不得使用该商业秘密进行生产与经营活动,不得利用商业秘密进行新的研究和开发。竞业限制协议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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