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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规定业主权利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6-04 15:59:28 0人浏览

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的法规。那么物权法规定业主权利是?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带大家一起了解下。
物权法规定业主权利
  • 根据《物业管理条理》的有关规定,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   《物业管理条理》规定的业主权利

      根据《物业管理条理》的有关规定,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   从《物权法》颁布以来,尽管还没有开始实施,但是已经在房地产业引起了不小的震动,比如说关于停车位的归属使用问题,曾导致在一段时间内商家蜂拥低价抛售车位,而现今月租又炒致千元,并仍存在49万个缺口,造成停车位租金和售价的大幅动荡,《物权法》已经改变了我们的生活。而作为房产的受众群体——房屋业主的维权意识也越来越强,特别是《物权法》新规定的很多条款实际上都赋予了房屋业主较之以往更多的权利。因此,了解物权法、熟悉物权法、运用物权法,才能给业主置业安家提供一道有效的护身符。

      一、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一)何谓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七十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一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

  •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标准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已售公有住宅的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房地局制定;?

      (二)普通内销商品住宅的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在区、县物价部门会同房地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基准价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

      (三)高标准内销商品住宅和外销商品住宅的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协商确定。?

      其他服务项目的收费,由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使用人协商确定。

      收费细化到“分”,停车费标准普涨

      据了解,新的《办法》将全市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划分为甲、乙、丙、丁四个等级,根据服务等级的不同,收取阶梯式的物业费。同时,新的《办法》还将物业收费的标准细化到“分”。

      如,物业服务达到甲级的住宅小区,基准收费标准为多层每月0.7元,小高层(高层)为1.3元;最高收费标准为多层每月0....

  • 物权法自《民法典》生效后会丧失其效力,因此根据即将生效的《民法典》的规定,对主物、从物的规定是,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主物转让的,从物也随主物一并转让。法律依据: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三百二十条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百二十一条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第三百二十二条因加工、附合、混合而产生的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确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或者确定物的归属造成另一方当事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或者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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