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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备案如何办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6-10 14:36:19 0人浏览

导读:

租房居住的朋友对于租赁合同应该并不陌生,房东需要跟租客签订好房屋租赁合同,有些人为了让合同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会把合同拿去备案,那么房屋租赁合同备案如何办理?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在本文中为您介绍。
房屋租赁合同备案如何办理
  • 房屋租赁合同办理备案的程序是,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持有相关文件到直辖市、市、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没有按时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的,会有相应的责任。法律依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第十五条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租赁合同; (二)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四)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   大家好,我是法律快车特邀嘉宾律师:朱瑞雷,以下为大家解答“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怎么办理”这个问题。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修订、变更、终止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登记备案需要交纳的文件包括:

      (1)书面租赁合同;

      (2)房屋所有权证书;

      (3)当事人的合法证件;

      (4)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文件,包括出租共有房屋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出租委托代管房屋委托代管人授权出租的证明等。

      房屋租赁申请经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颁发《房屋租赁证》。

      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谢谢。

  • 房屋租赁合同办理备案的程序是,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持有相关文件到直辖市、市、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没有按时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的,会有相应的责任。法律依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第十五条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租赁合同; (二)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四)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   租房居住的朋友对于租赁合同应该并不陌生,房东需要跟租客签订好房屋租赁合同,有些人为了让合同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会把合同拿去备案,那么房屋租赁合同备案要怎么做?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房屋租赁合同备案需要哪些资料

      1、房东身份证;

      2、承租人身份证;

      3、房产证;

      4、房屋租赁合同

      以上证件材料请准备原件及复印件。

      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的时候,需要房东本人及承租人一同前去进行办理。

      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一般为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房屋租赁期限超过六个月双方当事人必须签订书面合同。房屋租赁合同中应包括以下方面的主要条款:出租房屋的范围、面积;房屋租赁的期限、用途;租金的数额及交付时间;房屋修缮的责任、转租以及违约责任等等。

      在此基础上,双方当事人应持房屋租赁合同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

  •   大家好,我是法律快车特邀嘉宾律师:朱瑞雷,以下为大家解答“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怎么办理”这个问题。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修订、变更、终止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登记备案需要交纳的文件包括:

      (1)书面租赁合同;

      (2)房屋所有权证书;

      (3)当事人的合法证件;

      (4)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文件,包括出租共有房屋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出租委托代管房屋委托代管人授权出租的证明等。

      房屋租赁申请经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颁发《房屋租赁证》。

      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谢谢。

  •   1、购房人(单位)在交付购房款(包括订金、首付款、按揭款)时,一定要向房地产开赴企业索取由房产管理部门统一制定的“商品房预售资金收存通知单”。

      该通知单共分为四联,一联由开发企业留存,二、三、四联给购房人(单位),由购房人(单位)持此三联到预售资金开户银行交款,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直接收取购房款,否则,购房人(单位)可拒绝履行合同并向房产管理部门反映解决。

      2、购房人(单位)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日起30日内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须持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买卖合同、商品房预售资金收存通知单第三联到烟台市房产交易中心备案,合同自登记备案之日起生效。如购房人(单位)不按要求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房产管理部门对其申办的权属登记一律不予受理。

  • 备案合同和购房合同不一样。购房合同是买卖合同,备案合同只是具有备案登记的效力。另外购房合同的合同号是网签时自动生成的,而备案合同的备案号是根据购房合同缴纳契税的时间确定的。法律依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应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推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有书面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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