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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违章扣分周期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6-11 09:46:09 0人浏览

导读:

对于很多司机来说,出现交通违章是一件让人很头疼的事情,许多司机往往看到自己有交通违章就头大,但是又对相关的交通法规不是特别了解,那么交通违章扣分周期是多久?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大家准备了这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交通违章扣分周期
  •   在现实生活中出现交通违章是需要进行扣分处理的,那么,交通违章扣分周期怎么计算?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第一次记满12分至24分(不含)驾驶人只需参加科目一考试合格即可清除交通违法记分,两次及以上记满12分或同一周期累计24分(含)以上驾驶人,每次须考科目一和科目三后由交管部门归档清分。其中,驾驶人初领证日期至转年同日前一天为一个交通违法记分周期,如驾驶人初领证日期为2011年4 月1日,那一个交通违法记分周期为2011年4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

      从2012年7月起,未申领机动车环保标志的车辆禁止上路。机动车“黄绿标”需粘贴于机动车前挡风玻璃内侧右上方,便于查验,禁止转让、转借、涂改、伪造。凡未贴标车辆上路行驶一经查处,将罚款200元,但不做扣分处理。

  •   对于很多司机来说,出现交通违章是一件让人很头疼的事情,许多司机往往看到自己有交通违章就头大,但是又对相关的交通法规不是特别了解,那应该怎么办呢?只好求助于专业的人士,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交通违章扣分周期规定是怎样的的相关内容,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一、交通违章扣分周期规定是怎样的

      第一次记满12分至24分(不含)驾驶人只需参加科目一考试合格即可清除交通违法记分,两次及以上记满12分或同一周期累计24分(含)以上驾驶人,每次须考科目一和科目三后由交管部门归档清分。其中,驾驶人初领证日期至转年同日前一天为一个交通违法记分周期,如驾驶人初领证日期为2011年4 月1日,那一个交通违法记分周期为2011年4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

      从2012年7月起,未申领机动车环保标志的车辆禁止上路。机动车“黄绿标”需粘贴于机动车前挡风玻璃内侧右上方,便于查验,禁...

  • 如今是一个法制的社会,很多与生活息息相关的事情都离不开法律。因交通事故违章扣分的,车主需要违章者拿着驾驶证等材料去处理。那交通违章的有关规定是什么?接下来,将向您介绍关于广州交通违章扣分标准是怎样的的相关内容!欢迎阅读!一、广州交通违章扣分标准是怎样的1、驾驶证丢失、损毁、被扣留或记满12分仍开车的,罚款200,不扣分。2、使用专用车道或不在机动车道行驶的,罚款150,不扣分。3、未带驾驶证、行驶证上路的,罚款100,记1分。4、开车上路,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罚款100,记1分。5、开摩托或摩托车上乘客未带安全头盔的,罚款200,记2分。6、开车时拨打或接听手持电话的,罚款100,记2分。7、汽车逆向行车的,罚款200,记3分。8、不避让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的,罚款200,记3分。9、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罚款200,记3分。
  •   如果交警关于违章停车的判罚有异议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吗?如果可以的话交通违章行政复议流程怎么走?哪些特殊违章可以申请复议?这些都是生活中罪常见的法律问题,今天就让法律快车网的小编就带你揭晓这个问题的答案。下面,请看详细介绍。

       一、交通违章行政复议流程怎么走

      (1)申请人申请交通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申请人口头申请的,交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申请人应当在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上签名或者署印。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政府已经受理的,不得再向交通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3)(交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交通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并制作《交通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

  • 驾驶证扣分查询有5种方式:1.交通支大队终端查询:即驾驶人可以到自己所在的市区县的交通支大队的办公大厅通过触摸查询终端查询;2.服务网站查询:驾驶人可以登陆各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的对外服务网站,点击选项找到,并输入自己的车牌号和车辆发动机号,再点击查询即可;3.电话查询:驾驶人可以拨打声讯电话进行查询;4.编写手机短信查询:编辑手机短信发送给查询扣分的账号,等待信息的回复即可;

    5.工具查询:即登陆12123交管app或微信小程序进行查询。以上即是驾驶证扣分后,驾驶人可以查询扣分的方式和渠道。

    法律依据:

    《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机动车驾驶员违章记分查询方式。对需要参加考试的机动车驾驶员应当提前通知考试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机动车驾驶员应当主动查询自己的记分情况,并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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