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快车> 知识专辑> 刑法> 担保物权诉讼

担保物权诉讼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6-11 15:08:06 0人浏览

导读:

担保物权,“用益物权”的对称。是指他物权或限制物权的一类。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由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特定的物或者权利作为标的物而设定的限定物权。那么担保物权诉讼是?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带大家一起了解下。
担保物权诉讼
  • 核心提示: 一、担保物权的概念与特征1、担保,即担当保证。担保物权,是指以保证债权的实现为目的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

    一、担保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1、担保,即担当保证。担保物权,是指以保证债权的实现为目的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立的他物权。是当债务不能履行时,债权人所享有的对担保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2、担保物权的法律特征主要表现为:

    (1)担保物权设立的目的是保证债权的实现。

    担保物权的设立,使债权人对于担保财产享有变价处分及优先受偿权,是对主债权效力的加强和补充。

    (2)担保物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他物权。

    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必须是特定物,否则就无法从其价值中优先受清偿。

    (3)担保物权的内容表现为对担保物的期待处分权及优先受偿权。

    担保物权的主要内容或权能是:

    a、对担保物的期待处分权。无论担保物权人是否占有担保物,担保物的处分权只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

  • 保证担保不属于物权担保。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因此保证担保是人保而非物保。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   1、以担保物权的原因为标准,担保物权可以分为法定担保物权与意定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法定担保物权,指依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当然发生的担保物权,如留置权;意定担保物权,指依当事人的设立合同而成立的担保物权,抵押权和质权为典型的意定担保物权。法定担保物权通常是为担保一定的债权而成立的,所以具有强烈的从属性。意定担保物权具有媒介融资的作用(即以担保物权作为获取融资的手段),故又称为融资性担保物权。

      2、担保物权以其主要效力为标准,可以分为留置性担保物权与优先清偿性担保物权。

      留置性担保物权是以留置标的物,迫使债务人清偿债务为其主要效力的担保物权,如留置权和质权;优先清偿性担保物权是支配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以确保优先清偿为其主要效力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留置权性担保物权,因权利人需要占有标的物,导致债务人不能使用、收益标的物,所以企业融资一般不采取这种方式。优先清偿性担保物权是以标的物的交换价值...

  •   一、债务人应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地位参加代位权诉讼

      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为原告,次债务人为被告,理论与实践中对这个问题并不存在争论;而对于债务人的诉讼地位问题,则存在诸多的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一)》)第16条第1款规定:“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至此,明确排除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作为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或证人的说法,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作为第三人的诉讼地位得到确认。但是,对债务人属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或属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仍存在争议。

      笔者认为,在代位权诉讼中?熃?债务人列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熑狈?理论上的根据。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熡卸懒⑶肭笕ǖ牡谌?人与本诉中的原、被告双方对立,他是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以独立的实体权利人...

  •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   核心内容:担保物权是以直接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以确保债权实现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担保物权的实现是指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物权人经法定程序,通过将担保标的物折价、拍卖、变卖等方式,使其债权得到优先受偿的过程。在本文中,法律快车的小编将为您介绍担保物权的申请主体,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为了更好地保护担保物权人的合法权益,便利担保物权的实现,节约诉讼资源,新民事诉讼法在第十五章特别程序中增设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一节,对担保物权实现的相关程序性问题作出了规定。

      依据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申请人包括“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实践中,如何理解“担保物权人”和“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适用范围?考虑到...

  •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第一条 (制定依据)

    本细则依动产担保交易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订定之。

    第二条 (动产担保交易标的物之品名)

    凡得为动产担保交易标的手之品名,规定如附表。

    第三条 (登记机关)

    动产担保之登记机关如下:

    一、机器、设备、工具、原料、半制品、成品、农林渔牧产品及牲畜,以省(市)政府建设厅(局)为登记机关。

    二、渔船以外之船舶及甲种车辆,以省政府交通处及直辖市政府建设局为登记机关。

    三、渔船以省政府农林厅渔业局及直辖市政府建设局为登记机关。

    四、乙种车辆以省(市)政府财政厅(局)为登记机关。

    五、加工出口区内之机器、设备、工具、原料、半制品、成品、及车辆等,以加工出品区管理处为登记机关。

    六、科学工业园区内之机器、设备、工具、原料、半制品、成品及车辆等,以科学工业园区管理局为登记机关。

    第一项第一款及第三款之登记机关,得授权标的物所在地之县市政府代办登记。

    第一项第二款之登记机关,得授权...

  • 保证担保不属于物权担保。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因此保证担保是人保而非物保。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版权说明:法律快车对文章享有独家版权,未经允许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如有发现,点击【投诉】告知。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