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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范围有哪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6-15 15:00:43 0人浏览

导读:

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规定的特定债权人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甚至优先于其他物权人受偿的权利。那么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范围有哪些?接下来就由小编带您一起了解下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所所帮助。
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范围有哪些
  • 股权质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有质押权人就出质股权的价值优先于出质人的其他债权人受清偿;质押权人就出质股权优先于后位的质押权人优先受偿;质押权人就出质股权所生孳息,有优先受偿权。法律依据: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八条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第四百三十六条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   大多数人在进行购房的时候,是无法一次性结清房款的,因此就会选择向银行进行借贷,而银行为了确保其债权不会丧失,就会要求对方出具抵押物来设立抵押,那么今天就跟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看看什么是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以及相关问题的解答是怎样吧!

      一、什么是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所谓优先受受偿权,是指法律规定的特定债权人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甚至优先于其他物权人受偿的权利。关于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主要依据是《担保法》第33条,抵押权设定后,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是抵押权人最主要的权利,也是抵押权最主要的效力,抵押权人若无此权利,抵押权将失去存在的意义。

      二、房屋抵押权能否优于其他优先权受偿

      房屋抵押权不能优于其他优先权受偿。拥有房屋抵押权的债权人,只能位于其后,即在优先清偿工资、劳动保险费用和税款后...

  •   在抵押行为当中,如果债务人到期不能清楚债务的话,抵押物进行变现或者折价,那么抵押权人是享受优先受偿权的。所以下面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什么是指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的相关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当然大家也可以咨询法律快车。

      一、什么是指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所谓“优先受偿”是指抵押权人对抵押物卖得的价款,除了要先支付工资、抚恤金和征纳税款外,抵押权人可先行收回自己对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优先于抵押物的所有人的所有权,也优先于其他无抵押的一般债权。债务人用抵押物清偿债务时,如果一项抵押物上设定了数个抵押权,一般应按设定抵押权的先后顺序受偿。抵押合同如果必须经登记才生效,那么应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如果抵押合同只需经签订便生效,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抵押权人的优先受...
  •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 一.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条件  (一)、从主体上,能行使工程优先受偿权的主体只能是建设工程的承包人。从合同法第286条第二款规定看,主要指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但从在践中勘察、设计单位一般在工程前期就已实施,且费用占工程总投资比例小,一般也没有实际占有工程,故实践中能行使优先受偿权的一般是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由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之分,因优先权系对建设单位行使,因此从法律上分包单位不具备行使优先权的主体资格。  (二)、 建设单位逾期支付工程款。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是引起优先权的法定条件,如果按合同约定付款,承包人便不能行使, 即便有再多的款未付也不行。  (三)、承包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发包人仍不支付。按合同法规定,只有催告要求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而发包人超出这个合理期限仍不支付(或未足额支付)才可行使优先权。  (四)、建设工程性质适合于折价、拍卖。对这一条,目...
  • 优先受偿权当事人可以约定,约定优先受偿权应当采用书面的形式。优先受偿权属于民事权利,我国民事活动遵循意思自治为原则,因此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下,可以约定优先受偿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   当债务人同时拖欠多个债权人债务,财产不足清偿时,会涉及到优先债权等问题。那么债权优先受偿权的特点是什么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答疑解惑。

      债权优先受偿权的特点:

      首先,它是不依破产程序能够对特定财产行使优先受偿的权利。担保权是优先受偿权的基础。要求设定担保权的目的是为依靠担保物确保债权和经济价值。这样,破产法承认担保权在原定人破产情况下仍有法律效力,担保人可以不依破产程序从担保物中优先受偿。

      其次,优先受偿权限于在特定财产上得到。特定财产指进行债权担保的财产。

      再次,优先受偿权仅能在破产财产中担任保权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担保权。所以,其对象只限于破产范围内的特定财产,对于其它财产,都不能使用优先受偿权。

      第四,债务人提供的财产担保必须是在破产宣告之前一定期限内设定的。按我国《破产法》规定: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六个月到破产宣告之H的期间内,破产企业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

  • 我国合同法体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关于优先受偿权的法律性质,理论界主要有三种观点,即留置权说、法定抵押权说和优先权说。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1.留置权说该观点认为,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属于留置权。担保法中规定的留置权标的物仅限于动产,不利于对债权人利益的充分保护,合同法实际上扩大了可留置财产的范围。如果发包人不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承包人即可留置该工程,并以此优先受偿,即建设工程的承包人对不动产同样可以行使留置权。但物权法和担保法均明确规定了留置权的标的物为动产,而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标的物是不动产。若认定该优先受偿权性质为留置权,则需对现行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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