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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借条生效条件如下: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案情:
2002年3月甲向乙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约定:甲以住房作抵押,借款利率为月息12‰,按季度结算,借款期限一年。甲按约定的借款期限到期后无钱全额归还,尚欠借款本金9万元。2003年6月的一天,乙与丙签订组建有限公司的协议。次日,乙、丙双方又签一补充协议并约定,乙按协议成立有限公司约定的出资份额应出资的50万元股本金一旦到丙帐户上,在验资后5日内丙代甲归还欠乙的10万元借款。协议签订后,2003年8月与乙有业务往来的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丙签订了按乙要求的经营场所的装修协议。2003年9月乙多次找到丙,以乙借10万元给其装修为由,让丙先打10万元的欠条。丙就打了一张“丙尚欠乙借款10万元”的欠条给乙。2003年11月装饰工程竣工验收,乙始终没有汇款50万元到丙帐上。丙无钱支付装饰款,丁公司起诉丙支付装饰款。诉讼中丙去挂号信函给乙申明打的10万元的欠条作废。乙反以手中所持的丙打给...
借条属于借款合同的书面形式,在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中明确规定,借款合同的内容包含了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并没有要求必须要有见证人,因此,见证人并非是借款合同的必要条款。只要借条的内容是借贷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与其他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没有违背公序良俗,即使借条欠缺借款日期,没有见证人该借条也是合法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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