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伤认定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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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工作中如果发生了工伤的情况,那么是需要对工伤进行认定的,工伤认定的结果关系着我们后续的处理,如果一旦当事人对结果质疑或者不服的话,是可以进行相关救济的。接下来整理的关于对工伤认定不服的救济途径的相关内容。
一、对工伤认定不服的救济途径
工伤在认定以后会出现很多人有不服的情况,在这种时候当事人应该学会维护自己的利益,让自己获得更大的权益。目前对工伤认定结果不服的救济方式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行政复议;二是行政诉讼。
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适用条件
(一)行政复议
1、申请人包括:用人单位;受伤职工或直系亲属;工会组织。
2、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为作出工伤认定的劳动部门。
3、行政复议机关
(1)作出工伤认定的劳动部门的上一级劳动部门;
(2)作出工伤认定的劳动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
4、申请复议期限
(1)不予受理: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
(2)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收到工伤认定结论之日起60日内。
5、复议申请提交的材料
(1)复议申请书;
(2)工伤认定机构做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书或工伤认定决定书;
(3)申请工伤认定时提交的相关材料。
6、行政复议的受理,应在收材料之日起5日内受理。
7、行政复议的审理与决定
应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做审查并决定。
(二)行政诉讼
1、受理的情况
(1) 对劳动部门的不予受理或工伤认结论不服;
(2)对行政复议不服。
2、起诉期限
(1)直接起诉,为收到不予受理或工伤认结论之日起3个月内;
(2)经复议的,为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
三、对工伤认定不服的起诉期限
按现行的法律规定,当事人对工伤认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在60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注;行政诉讼法修改之前为90日内)提起行政诉讼。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整理的关于对工伤认定不服的救济途径的相关内容,综上所述,我们知道若对工伤认定不服的话,那么就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了,否则的话就不能对自己的权益作出救济。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方面的问题,也可以来咨询法律快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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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在工作期间有时候可能因为机器故障的原因,导致员工身体受到了损害,如果达到工伤标准的话,用人单位是需要按照规定赔偿的,那么工伤认定书下来后多久做伤残鉴定?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工伤认定书下来后多久做伤残鉴定
1、伤残鉴定又称劳动能力鉴定,通常情况越早鉴定对劳动者越好。
2、一般情况下工伤认定多久后可以做伤残鉴定,根据规定是工伤认定后马上可以做,但是如果劳动者或者单位有一方要对工伤认定不服或者是声明要去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就要再等60天。
二、工伤伤残鉴定需要什么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职工本人身份证明;
3、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4、初次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职工本人无法申请、由其直系亲属或者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应同时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及申请人与伤亡职工关系的证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还应当同时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据材料:
1、属于交通事故的,提交公安交警管理部门确定的事故责任结论证明;
2、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活动的,提交市民政、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3、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提交伤残证件及指定医院的旧伤复发诊断证明;
4、因公外出期间失踪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证明;
5、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出具的证明。
三、工伤伤残鉴定要在哪里做
申请工伤的,首先要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由单位或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认定作出后可申请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然后根据伤残结果确定赔偿数额。赔偿的项目:一次性伤残赔偿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伤残津贴等等。雇员损害赔偿的,申请伤残鉴定,根据鉴定结果确定赔偿数额。赔偿的项目有: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等。
初次劳动能力鉴定是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的时间应当是工伤职工的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或者是已经痊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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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需及时向人社部门报备,并申请工伤认定。根据工伤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工伤认定是有一定的时效的,超出认定期限将会丧失工伤认定的权利,也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那么工伤认定超期应该怎么办呢?接下来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工伤认定超期应该怎么办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的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须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申请,用人单位未提出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在上述之日起1年内提出申请。但是,如果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等都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是否意味着工伤职工只能自认倒霉自担损害了呢?结论是不一定。如果是未进行工伤认定不是因为工伤职工或者死亡职工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而未进行工伤认定的,非因自身原因即不是因为自身主观上怠于申请,而是因为客观原因如法定期限内一直在住院治疗的缘故未申请等情形,工伤职工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仍有权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1条提起侵权赔偿诉讼,请求用人单位按照人身损害予以赔偿。
二、工伤认定超期的法律后果
1、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受理用人单位或伤者或直系亲属、工会组织的工伤认定申请,因而无法获得法规规定的的工伤认定书;
2、伤者无法启动劳动能力鉴定部门的劳动能力鉴定;
3、如果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话,伤者无法从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伤保险基金中获得工伤保险待遇。
三、工伤认定延迟申请怎么写
工伤认定延迟申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我司员工××(身份证:×××)于12月10日因公出差××,却遭遇意外人身伤害,根据相关规定,应于11月份向贵单位递交相关资料申报员工工伤;但因受害当事人××伤势严重,于××医院治疗中,无法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因此延期申请,特此说明。
××××公司
××××年××月××日
如果因为用人单位没有及时申报,导致工伤认定超期,那么劳动者有权向单位申请损害赔偿,以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以上内容就是关于工伤认定超期应该怎么办及相关问题的解答,如果您对此还有其他疑问,可以来法律快车,找我们的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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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伤保险的知识有很多方面,缴纳工伤保险之后,发生意外情况,首要要申请对工伤进行认定,然后要进入工伤理赔程序,这不是一个简单的流程,可能很多人会摸不着头脑,也有很多人对于工伤保险认定工伤的范围感觉很模糊,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工伤保险认定工伤的范围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二、职工工伤保险怎么缴纳
1、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本市工伤保险费缴费率按行业风险程度分为0.6%、1.2%、2.4%三个档次。缴费费率根据企业工伤保险费的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定期进行调整。
2、用人单位以上一年度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月平均总额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计算。
3、单位和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总额低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高于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以上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
三、工伤保险索赔程序
1、首先用人单位应该在一个月内向劳动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如果单位不申请的话,自己写份工伤认定申请,向当地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提交的资料包括:工伤认定申请表; 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3、劳动局做出工伤认定决定
4、伤者去有资质的医院做伤残鉴定(骨折的话最低也是10级伤残)
5、把医院的伤残鉴定交给劳动局和用人单位(最好自己复印一份保存),劳动局会发“工伤认定通知书”给用人单位。
6、单位开始赔偿,主要包括伤残补助金、医疗费。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工伤保险认定工伤的范围”等相关法律知识。综上所述,能够申请工伤认定的范围就是这些了,如果发生了意外情况,可以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来看是不是属于工伤,按照法定的流程进行申请。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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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发生之后就是需要进行相应的工伤认定的,根据工伤认定的等级来进行相应的工伤赔偿的,但是工伤认定也是有着相应的时限的,可能发生中止的情况的。下面就为大家带来工伤认定时限中止什么意思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工伤认定时限中止什么意思
工伤认定时效中断,是指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工伤认定性质特点
1、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2、属于行政确认行为。确认的结果有四种:是工伤,非工伤,视同工伤,不视同工伤;
3、属于须申请的行政行为。“不申请,不认定”是工伤认定程序的特点;
4、单位、职工或其近亲属一方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选择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进行行政诉讼。
三、工伤认定需要材料
单位和个人申请工伤认定须提供:1、工伤认定申请表;2、受伤害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3、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4、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及初次治疗病历复印件。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齐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工伤认定时限中止什么意思的全部内容。工伤认定的进行就是需要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的,所以要多多注意了。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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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死亡在进行认定的时候,是需要根据工伤认定的相关法律规定来的,准备好对应的工伤认定材料,才可以确保后续的认定有效的。那么今天就一起来看看工伤死亡认定需要哪些材料以及相关问题的解答是怎样的吧!
一、工伤死亡认定需要哪些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二、工伤死亡认定的程序是怎样的
1、符合工伤认定申请条件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受理。对工伤认定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告知在十五日内补齐。
不能提供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初次诊断、工伤职工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证明和认定工伤必需的证明材料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2、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材料齐全、证据可靠的,应在30日内做出是否工伤的决定。
3、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工伤职工或其亲属、经办机构。
4、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认定通知有疑义或不服的,可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工伤死亡赔偿金如何计算
工伤死亡赔偿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工伤死亡赔偿金包括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伤死亡赔偿金计算方法如下:
依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统筹地区是指直辖市和设区的市)。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1项、第2项规定的待遇。
看到这里,法律快车小编相信你也了解了相关的知识内容了,因此在进行工伤死亡认定的时候,就是要根据对应的工伤认定流程来的。好了以上就是工伤死亡认定需要哪些材料的相关内容了,如果你还有疑问,可以咨询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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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劳动者的权益予以相关的立法,规定劳动者在职期间因公受伤的可以向用人单位申请相应的工伤补偿,保障自己最低的生活需要,但是对于工伤的认定是有一个范围的,那么工伤认定范围包括哪些,下面就为您介绍。
一、工伤认定范围包括哪些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二、工伤认定有什么性质
1、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2、属于行政确认行为。确认的结果有四种:是工伤,非工伤,视同工伤,不视同工伤;
3、属于须申请的行政行为。“不申请,不认定”是工伤认定程序的特点;
4、单位、职工或其近亲属一方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选择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进行行政诉讼。
三、工伤认定需要哪些材料
单位和个人申请工伤认定须提供:1、工伤认定申请表;2、受伤害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3、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4、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及初次治疗病历复印件。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齐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综上所述,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如果发生上述情形的应当认定或者视为工伤,那么以此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利益都能够有所保障。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工伤认定范围包括哪些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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