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船舶抵押如何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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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还是有许多河流的存在,所以说船舶的使用也是有规定的法律进行管理,有些人会对于船舶进行抵押,所以说面对船舶的抵押来说,它的登记怎么变更登记的呢?接下来为大家整理关于船舶抵押登记怎么变更登记问题的解答,带着问题我们一起往下看。
一、船舶抵押登记怎么变更登记
1、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三十九条。
2、实施对象
原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抵押权人、光船承租人。
3、法定条件
(1)属本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辖;
(2)船舶没有扣押、没有未决纠纷;
(3)抵押权人同意注销(船舶设有抵押时);
(4)船舶共有人同意注销(共有船舶);
(5)光船承租人同意注销(提前终止光租时)。
4、申报材料
(1)注销登记申请书;
(2)抵押权人同意解除抵押的证明文件;
(3)抵押人的身份证,银行的营业执照;
(4)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5)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
5、法定程序
(1)申请:申请人登录网上办事大厅,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2)受理(初审):市海事局政务中心收到相关材料后,决定是否受理,并签注初审意见。
(3)审核:市海事局政务中心对相关材料及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审核后签注复审意见。
(4)审批:市海事局对相关材料及初审、复审意见进行审核,审核后签注审批意见。
(5)发证:制作并发放《船舶注销登记证书》。
6、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7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7、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抵押权注销登记需提交材料:
1、《船舶注销登记申请书》;
2、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及其复印件;
3、抵押权人同意解除抵押的相关证明文件;
4、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及其复印件;
5、船舶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6、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二、船舶抵押登记的注意事项
船舶抵押权登记涉及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双方利益,情况比其他登记复杂,需要明确一些注意事项:
1、船舶抵押权担保的债权数额不得超过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确认的船舶价值。船舶价值超出债权数额的部分可以再次设置抵押。
2、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可以作为抵押权人申请船舶抵押权登记。
3、基于委托贷款合同关系申请船舶抵押权登记的,登记的抵押权人应当依据抵押合同确定,可以为贷款委托人或者受托人。
4、抵押人以多艘船舶共同担保同一债权的,共同担保的债权数额不得超出各艘船舶抵押时的总价值。已设定共同担保的船舶,视作一个不可分的整体,可共同为其他债权作担保,但各艘船舶不得再单独作为抵押物担保其他债权。
为共同担保的船舶核发抵押权登记证明书时,每艘船舶担保的债权数额均应填写抵押合同载明的共同担保的主债权数额,但在抵押权登记证明书的备注栏内应注明“XX(船名)、XX(船名)、XX(船名)共XX(艘数)艘船舶共同担保XX(债权数额)元债权”。
5、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申请最高额抵押的,应当约定最高债权额和受偿期限。最高债权额不得超出抵押人和抵押权人设置抵押时共同确认的船舶价值。
三、船舶抵押登记生效时间是多久
《物权法》第188条规定,以下财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1、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2、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
3、交通运输工具。
这些财产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说,当事人以这些动产抵押,可以办理抵押登记,也可以不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不以登记为生效条件,而是自抵押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但是办理不办理抵押登记的法律后果是不同的,未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所谓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
1、合同生效后,如果抵押人将抵押的财产转让,对于善意取得该财产的第三人,抵押权人无权追偿,而只能要求抵押人重新提供新的担保,或者要求债务人及时偿还债务。
2、抵押合同生效后,抵押人以该财产再次设定抵押权,而后位抵押权人进行了抵押登记,那么,在实现抵押权时,后位抵押权人可以优于前位未登记的抵押权人受偿。而办理抵押权登记的,抵押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也就是说,抵押财产登记后,不论抵押财产转移到谁手中,只要债务履行期届满,而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抵押权人都可以就该抵押财产实现抵押权。同时还有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受偿的权利。由此可见,为了切实保障自己债权的实现,抵押权人应首选抵押登记。
以上便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船舶抵押登记怎么变更登记问题的详细解答,所以说面对船舶的变更来说,我们一定得知道抵押具体是怎么进行变更,合同生效的日期我们也一定得了解。如果你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网站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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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抵押登记颁发的证书是为了证明其船舶已经进行了抵押,在抵押之后需要我们妥善保管好其证书。那么,船舶抵押登记证书是怎么样的呢?申报需要哪些材料?我相信你对这个问题产生浓厚的兴趣。今天就带你详细了解与之相关的法律问题。下面,请看详细介绍。
一、船舶抵押登记证书
1、申报材料
(1)船舶抵押权登记申请书;
(2)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3)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4)三分之二以上份额或约定份额的共有人同意设定抵押的证明文书(适用于多人共有情况);
(5)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6)抵押合同、主合同及其复印件;
(7)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船舶价值评估报告(适用时);
(8)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双方对船舶价值认可的确认书;
(9)承租人同意船舶设定抵押的文书(适用于已办理光船租赁登记的船舶);
(10)船舶抵押权转移合同、抵押权人通知抵押人的证明文书、原抵押权登记证书(适用于船舶抵押权转移);
(11)依据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或证明。
2、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3、承诺时限
材料齐全、符合要求之日起4个工作日。
4、办事环节
地方海事船检分中心窗口受理——部门审核——领导审批——窗口发放证书
5、收费依据和标准
(1)依据:价费字〔1992〕191号
(2)标准:按抵押总金额的0.5‰核收。
二、船舶抵押一定要登记吗
船舶抵押一定要登记。
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所有人授权的人可以设定船舶抵押权。设定船舶抵押,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权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船舶抵押权登记,包括以下主要项目:船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被抵押船舶的名称、国籍、船舶所有权证书的颁发机关和证书号码;所担保的债权数额、利息率、受偿期限。建造中的船舶办理抵押权登记,还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船舶建造合同。以共有船舶抵押的,还应当提供2/3以上份额或者约定份额的共有人的同意证明文件。
三、船舶抵押权登记的注意事项
1、船舶抵押权担保的债权数额不得超过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确认的船舶价值。船舶价值超出债权数额的部分可以再次设置抵押。
2、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可以作为抵押权人申请船舶抵押权登记。
3、基于委托贷款合同关系申请船舶抵押权登记的,登记的抵押权人应当依据抵押合同确定,可以为贷款委托人或者受托人。
4、抵押人以多艘船舶共同担保同一债权的,共同担保的债权数额不得超出各艘船舶抵押时的总价值。已设定共同担保的船舶,视作一个不可分的整体,可共同为其他债权作担保,但各艘船舶不得再单独作为抵押物担保其他债权。
5、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申请最高额抵押的,应当约定最高债权额和受偿期限。最高债权额不得超出抵押人和抵押权人设置抵押时共同确认的船舶价值。
6、船舶抵押权转移申请登记的,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封存原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向承转人核发新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并将相关情况记载在船舶登记簿和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上。新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中抵押权登记申请日期仍填写原抵押权登记证书的抵押权登记申请日期,证书签发日为抵押权转移登记的审批日期。
7、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未经注销不失效。
抵押权的登记是为了确保在抵押的过程当中,双方的民事行为的效力安全性以及对它产生安全保障。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的资料整理。希望大家通过阅读以后可以更加清楚了解船舶抵押登记证书是怎么样的这个问题。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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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抵押登记需要当事人去相关的部门进行登记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否则在效力上就会存在一些瑕疵。那么,船舶抵押登记在哪个部门办理呢?船舶登记种类又有哪些?我相信你对这个问题产生浓厚的兴趣。今天就带你详细了解与之相关的法律问题。下面,请看详细介绍。
一、船舶抵押登记在哪个部门办理
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所有人授权的人可以设定船舶抵押权。设定船舶抵押,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权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船舶抵押权登记,包括以下主要项目:船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被抵押船舶的名称、国籍、船舶所有权证书的颁发机关和证书号码;所担保的债权数额、利息率、受偿期限。建造中的船舶办理抵押权登记,还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船舶建造合同。以共有船舶抵押的,还应当提供2/3以上份额或者约定份额的共有人的同意证明文件。
二、船舶登记种类
1、开放登记
开放登记是船舶登记的一种,即允许外国船舶在本国登记注册,这些允许国外船舶在本国登记的国家被称为开放登记国。开放登记国以它独特的登记条件吸引了众多国家的船舶所有人,从而使得在航运市场竞争激烈的今天,开放登记依然在世界海运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
2、船舶所有权登记
主要用于确认船舶的所有权关系以及受哪一个船旗国法律的保护。船舶经所有权登记后,应领取船舶国籍证书或船舶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执照。此时,船舶才取得有关法律和公约规定的航行权。
3、船舶临时登记
凡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船舶所有人或承运人应向有关船舶登记机关申请临时登记:
第一,在国外买进或新造船舶合同规定离岸交船的;
第二,在国内为国外新造船舶合同规定到岸交船的;
第三,新造船舶出海试航的;
第四,以光租条件从国外租进船舶的。
此外,对旧老船舶提供不出所有权证明文书者,在公告期内可由经营人出具证明,申请临时登记。
4、船舶抵押、租赁登记
凡船舶抵押给他人或光船出租给外国经营时,船舶所有人应向船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办理登记手续。申请书中应载明上述各项有关内容并呈验抵押契约或经主管机构批准光船出租的文件和租赁契约。
5、船舶变更登记
凡船舶在营运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船舶所有人的名称变更;
第二,船舶所有权转移他人,以致船舶所有人变更;
第三,船舶船籍港变更,等等。
6、船舶的注销登记
船舶注销登记适用以下各种情况:
第一,报失登记,用于船舶灭失或沉没;
第二,失踪登记,用于船舶失踪已届满6个月;
第三,报废登记,用于船舶已经主管机关核准拆解;
第四,撤销登记,用于船舶已被政府征用,或经主管机关核准已将船舶所有权转移给国内外新的船舶所有人。
7、船舶航线登记
主要适用于国际航行船舶。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首先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船舶技术检验,在取得有关航行区域的合格证书后,向船籍所在港口的港务监督申办船舶登记,领取船舶国籍证书后才能航行于国际航线
三、船舶抵押权登记申请书
××××地方 海事局(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的规定,现申请下述船舶办理抵押权登记,请予核准。
船舶抵押人名称 ××××船舶检验局 (盖章)
船舶抵押权人名称 ××××银行 (盖章)
20××年××月××日
船舶抵押登记在抵押的时候我们需要对它的权益进行全方面的保护。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的资料整理。希望大家通过阅读以后可以更加清楚了解船舶抵押登记在哪个部门办理的这个问题。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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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抵押登记后并不会马上生效,生效之后的时间也不是永久性的。那么,船舶抵押登记生效时间是多久呢?船舶所有权变更登记要什么材料?我相信你对这个问题产生浓厚的兴趣。今天就带你详细了解与之相关的法律问题。下面,请看详细介绍。
一、船舶抵押登记生效时间是多久
《物权法》第188条规定,以下财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1、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2、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
3、交通运输工具。
这些财产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说,当事人以这些动产抵押,可以办理抵押登记,也可以不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不以登记为生效条件,而是自抵押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但是办理不办理抵押登记的法律后果是不同的,未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所谓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
1、合同生效后,如果抵押人将抵押的财产转让,对于善意取得该财产的第三人,抵押权人无权追偿,而只能要求抵押人重新提供新的担保,或者要求债务人及时偿还债务。
2、抵押合同生效后,抵押人以该财产再次设定抵押权,而后位抵押权人进行了抵押登记,那么,在实现抵押权时,后位抵押权人可以优于前位未登记的抵押权人受偿。而办理抵押权登记的,抵押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也就是说,抵押财产登记后,不论抵押财产转移到谁手中,只要债务履行期届满,而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抵押权人都可以就该抵押财产实现抵押权。同时还有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受偿的权利。由此可见,为了切实保障自己债权的实现,抵押权人应首选抵押登记。
二、船舶所有权变更登记要什么材料
1、购船发票或者船舶的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
2、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船舶所有权登记注销证明书;
3、未进行抵押的证明文件或者抵押权人同意被抵押船舶转让他人的文件。
4、就因继承、赠与、依法拍卖以及法院判决取得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
三、船舶所有权取得方法有哪些
1、先占
先占指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的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关于占有的法律性质,通常认为是事实行为。
先占的构成要件包括:
须为无主物;须为动产;须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物。所谓以所有的意思,指将占有的动产归于自己管领、支配的意识。
先占能够取得动产所有权。
2、拾得遗失物
拾得遗失物指发现他人遗失物而予以占有的一种法律事实。我国采取罗马法不取得所有权主义,因而不论经过多长时间,不论拾得人采取何种行为,均不得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遗失物应归还原主,失主不明的收归国家所有。从这种意义上说,拾得遗失物,只是国家取得动产所有权的一种方式而已。
3、发现埋藏物
《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受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个人予以表扬或奖励。所以在我国,发现埋藏物也只是国家取得动产所有权的一种形式。
4、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让与人,不法将该动产让与买受人后,如果买受人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即取得该动产所有权,原动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
法律上大部分效力都是有时间限制的,对于船舶抵押登记生效也不例外。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的资料整理。希望大家通过阅读以后可以更加清楚了解船舶抵押登记生效时间是多久这个问题。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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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抵押合同设定抵押权所担保的不是一般债权,往往会产生对抗第三人的问题,这决定了船舶抵押权与民法抵押权一样,必须履行公示程序,以避免可能给善意第三人带来的不公。下面就为大家带来的船舶抵押登记的效力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船舶抵押登记的效力
民法中的物权公示程序表现为动产的占有和不动产的登记,船舶抵押权则需履行登记的公示程序,此为设定船舶抵押权的形式要件。登记首先具有公示某船舶已设定抵押权的作用,船舶一经抵押权登记,船舶所有人在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时不能就该船舶进行转让处分,不能在同一价值内再作二次抵押等。各国对船舶抵押权登记的效力作用存在不同的认定,有些国家将抵押权登记作为船舶抵押合同生效的要件,即未经登记的船舶抵押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如果主债务人未依借贷合同履行其还贷义务时,主债务人或第三人未经登记的抵押船舶不能成为贷款债权人实现其债权的担保标的物,抵押合同的登记生效对债权人是不利的。还有一些国家则将船舶抵押合同登记规定为船舶抵押权的对抗要件而非生效要件,其效力范围实际是有限的,未经登记的船舶抵押合同只在双方当事人间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自愿履行的,对双方权益没有什么不利影响,例如,贷款人(抵押权人)可依据船舶抵押合同行使其对抵押船舶的权利;但由该抵押合同产生的船舶抵押权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如果有人对该抵押船舶主张权利,贷款人则不具有以该未经登记的抵押权抗辩第三人的法律依据。我国《海商法》也采用了这种抵押合同书面成立、登记对抗的立法态度,即明确了船舶抵押权“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将登记作为船舶抵押权对抗要件对债务人及第三人较公平,且又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
二、船舶抵押权的标的
船舶抵押权的标的物是船舶,包括旧船和正在建造中的船舶(在建船)。正在建造中的船舶由于还不完全具备船舶的功能,因此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船舶。尽管如此,包括我国在内的许多国家的海商法还是规定,在正在建造中的船舶上也可以设定船舶抵押权。这种规定对船舶建造融资很有帮助。
三、相关法条
我国关于传播抵押权的相关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法条中:
第九条 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十条 船舶由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个人共有的,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十三条第一款 设定船舶抵押权,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权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十四条 建造中的船舶可以设定船舶抵押权。建造中的船舶办理抵押权登记,还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提交船舶建造合同。
第二百七十一条 船舶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律。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者光船租赁期间,设立船舶抵押的,适用原船舶登记过的法律。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船舶抵押登记的效力的全部内容。只有我们仔细了解了船舶抵押登记的效力是怎样的,我们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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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现实生活中,许多人在急用钱的时候一般都会向银行贷款,银行当然也不会无缘无故跟你贷款,这个时候就需要抵押债务,比如船舶。下面就为大家带来的如何查询船舶抵押登记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如何查询船舶抵押登记
海商法规定,设定船舶抵押权,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船舶抵押权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关于船舶抵押权登记的效力,国际上存在登记对抗制与登记生效制之分。登记生效主义认为抵押权未经登记就无效,登记对抗主义则认为未经登记的抵押对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双方仍然有效,只是其效力不能对抗第三方。我国海商法的规定属于登记对抗主义。同一船舶可以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其顺序以登记的先后为准。同日登记的抵押权,按照同一顺序受偿。船舶抵押权登记的主要内容有:
(1)船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被抵押船舶的名称、国籍、船舶所有权证书的颁发机关和证书号码;
(3)所担保的债权数额、利息率、受偿期限。
二、船舶抵押权具有以下特性
1、议定性。船舶抵押人和船舶抵押权人设定船舶抵押权时,应当签订书面船舶抵押合同。
2、登记的重要性。设定船舶抵押权时应当登记。一些国家的法律规定,登记是船舶抵押权的生效要件。《海商法》规定登记是船舶抵押权的对抗要件,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3、转让被抵押船舶的限制性。船舶抵押权设定后,未经船舶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被抵押船舶转让给他人。
4、物上代位性。法律赋予船舶抵押权人以物上代位权,即当被抵押船舶灭失时,对于因船舶灭失所得的保险赔偿,船舶抵押权人有权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
经船舶登记国依法以符合1993年公约规定的方式设定和登记的船舶抵押权,应当得到各缔约国的承认与执行。在符合1993年公约规定的情况下,船舶抵押权相互之间的受偿顺序以及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应当根据船舶登记国的法律。
三、船舶抵押权的设定
有权设定船舶抵押权的是船舶所有人、船舶所有人授权的人或船舶共有人。船舶所有人授权的人通常是船舶所有人的代理人,他可以以船舶所有人的名义设定船舶抵押权。船舶共有人是指对同一船舶共同享有所有权的数人。我国《海商法》16条仅涉及了按分共有的情况,依该条规定,船舶共有人就共有船舶设定抵押权,应当取得持有2/3以上份额的共有人的同意,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船舶共有人设定的抵押权,不因船舶的共有权的分割而受影响。有关船舶的共同共有依《物权法》97条的规定,如对共同共有得船舶设定船舶抵押权,应当经全体共有人同意,除非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船舶抵押权由当事人自愿设定。当事人设定船舶抵押,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船舶抵押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应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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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在进行抵押时,船舶抵押权应该进行登记,在登记时,我们需要准备齐全申请材料,并且必须提供合法的身份证明文件,以避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因此,办理船舶抵押登记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1)抵押权登记申请书;
2)2/3以上份额或约定份额的共有人同意设定抵押的证明文书(适用于多人共有情况);
3)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身份证、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机构代码证);
4)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5)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或船舶建造合同及船舶所有权归属证明文书(适用于在建船舶);
6)抵押合同及借款主合同、抵押物品清单;
7)承租人同意船舶设定抵押的文书;(适用于已办理光船租赁登记的船舶)
8)船舶抵押权转移合同、抵押权人通知抵押人的证明文书、原抵押权登记证书;(适用于船舶抵押权转移)
9)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船舶价值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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