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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合同关系 由于历史原因,相当一部分劳动者法律意识淡薄,劳动力市场不规范,用人单位借机规避法律,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大量存在。同时,有一部分劳动者为方便自己跳槽,也不愿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这种双方实际上存在着劳动关系的事实状态,即为事实劳动关系。在此基础上形成的纠纷,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而相关劳动立法既欠缺又不系统,造成此类纠纷的处理在法律适用上难以把握。笔者就以下几种情形在法律适用上分析如下: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始未签订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
第一,双方同意维持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协商补签劳动合同,补办相关手续。《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这里的“应当”指的是“必须”的意思。
第二,一方不同意维持劳动关系的,如属于劳动者不愿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应予解除,用人单位可以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由于用人单位故意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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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小李从四川农村到北京打工,经老乡介绍,在一户人家当保姆。工作前雇主许诺的报酬待遇以及其他方面的条件都不错,小李就同意了这份工作。但是,在雇主家干了2个月后,雇主并未落实原来应允的报酬条件和待遇,还布置按约定不属于她工作范围的工作。小李决定不干了,要求雇主按约定支付劳动报酬。雇主不仅没有给小李工钱,还说她完成不好工作,经常弄坏家里的东西,应从工钱中扣除以作赔偿。双方争执无果,于是小李就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仲裁。结果仲裁委驳回了小李的申请。
仲裁委认为,个人或家庭雇佣家庭保姆从事家务劳动,雇佣方是个人或家庭,不符合《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条件,不属于该法调整范围。仲裁委工作人员告知小李应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①]
[分析]:通过本案,笔者主要想说明如何区分《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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