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非法行医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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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法律快车特邀嘉宾律师:王实践。
对于医务人员,如果要进行医疗事业的,是需要有医师资格证的,并且需要在执业机构内执业,如果有非法行医行为的,可能会危害到病人的健康。
非法行医是指未依法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而行医和未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而开展的诊疗活动。对于医务人员,如果要进行医疗事业的,是需要在执业机构内执业,如果有非法行医的,必然会危害到病人的健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1、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2、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3、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4、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5、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活动的。
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解答,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谢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二)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三)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四)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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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罪造成的后果是危害人的身体健康的违法行为,其行为与医疗事故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有相似又有区别。该如何认定该行为是非法行医罪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介绍关于非法行医罪的认定标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非法行医罪与医疗事故罪的界限
二者在客观上都可能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它们的区别主要在于:
1、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不具有医师执业资格的人,而后罪的主体是医务人员。
2、主观方面不同。本罪行为人对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既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间接故意,而前罪对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所持心理态度只能是过失。
3、客观方面不同。本罪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身体健康严重后果的原因既可以表现为责任过失,也可以是技术过失,而后罪则仅限于责任过失,技术过失不构成犯罪。
二、非法行医致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行为均造成了人员伤亡的后果,区别在于:
1、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限于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而后二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2、主观方面不同。本罪行为人对严重不良后果的心理态度是过失和间接故意,而后二罪的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不包括过失。
3、发生场合不同。本罪发生于擅自从事医疗活动过程中,而后二罪发生的场合不限于此。
4、客体不同。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医疗卫生工作的管理制度和公共卫生,而后二罪仅侵犯特定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并不侵害国家对医疗卫生工作的管理制度。
三、非法行医致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与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的界限
三罪均造成了人员伤亡的后果,区别在于:
1、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而后二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2、主观方面不同。本罪行为人对严重不良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是过失和间接故意,而后二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不包括间接故意。
3、发生场合不同。
4、客体不同。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非法行医罪的认定标准,想要了解更多关于非法行医罪的相关法律知识,可以在法律快车网站上咨询专业的律师。
(责任编辑:范小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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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说,关于非法行医罪司法解释有哪些?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修改《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自2016年12月20日起施行。非法行医是指以下情形:1、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2、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3、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4、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5、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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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符某因祖传而懂医术,无照行医并开有诊所。2004年5月某日下午16点左右,王某来该诊所就医,符某为其进行某针剂静脉注射。在注射进行约10分钟后,符某发现王某呼吸急促、身体抽搐、面色发青等症状,立即停止注射,并采取了一些常规抢救措施。符某同时吩咐护士张某打120急救电话求助,并让张某向急救中心说明可能是某药物过敏。抢救过程中,王某渐渐没有生理反应。符某称当时认为王某已经死亡,于是对护士张某说,你去路口等救护车,如果车到了就说病人已经送往医院,让救护车回去。张某打发走救护车回到诊所时,符某对张某说:“你先回家吧,这几天不上班了。今天的事不要对别人讲,我来处理。”张某见状害怕也就回家去了。符某随后将王某放入诊所里间,并上街去买了砍刀、塑料布等工具,于当晚在诊所将王某分尸后抛弃。经法医证明及有关资料记载:符某为王某注射的药物确有过敏可能,而过敏休克后抢救时间应为30分钟。根据120急救电话记录,接到张某求救电话为下午16点28分,当即派出救护车前往,救护车赶到诊所路口约用了20分钟。
■分歧
对符某的行为如何定性有四种意见:一是认为应定故意杀人罪;二是认为应定故意伤害(致死)罪;三是认为应定过失致人死亡罪;四是认为应定非法行医罪。
■评析
本案处理中存在的上述不同定性主张,既涉及到犯罪故意与犯罪过失的区分,又涉及到过失致人死亡与非法行医两个法条之间的关系,还关涉案情轻重之证明存疑时如何选择确定的问题,可谓问题复杂且有典型意义,有必要予以探讨。
结合本案案情和我国刑法相关犯罪的法条规定及有关法理来分析,笔者认为,将本案定性为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致死)罪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都是不妥当的,应将符某的行为定性为非法行医罪并按照非法行医致人死亡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本案不应定性为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致死)罪。
故意杀人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在本案中,符某懂得一些医术,并自己经营诊所一段时间,其间也救治了多名病人。从主观方面来讲,在王某生命垂危期间符某根据自己的医学知识对其进行了抢救,之后王某的生理反应消失,才使得符某认为其已经死亡。在这个过程中,符某不但始终没有希望或者放任王某死亡结果发生,反而是极力挽救他的生命。从客观方面来看,符某唯一对王某的身体进行的故意加害行为就是分尸行为,而这一行为发生在王某因药物过敏已休克数小时之后的晚间,按照医学分析此时王某已不可能存活。即便是退一万步讲,此时王某仍然未死亡,符某也是确信他已死亡而进行分尸行为的,因而符某也就不可能存有杀人的故意,故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认定故意伤害罪的主观方面与故意杀人罪类似,也必须以行为人认识到被害人存活为前提,并有损害被害人健康的故意。如上所述,符某认为王某因药物过敏已死亡,他为逃避罪责才分尸,因而也就无法认定他有伤害王某的故意,故亦不能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
不过这里值得一提的是符某在未充分检查被害人是否对所用药物过敏时,便对其进行注射,是否有故意加害(伤害或杀害)被害人之嫌?笔者认为答案应是否定的。根据行为人之前治病救人的情况,以及其和被害人系医患关系而并无仇怨来看,不能认定他有意加害被害人。
(二)符某在本案中有无犯罪过失?若有过失,应定过失致人死亡罪还是非法行医罪?
既然不能认定符某具有犯罪故意,那么其是否具有犯罪过失呢?还是说本案应定为意外事件?笔者认为,认定犯罪过失更为合理,并且这种过失是多层次的。首先,符某在为王某诊治并作静脉注射时,并没有充分做好过敏检查,才导致之后的一系列意外情况的发生,这是其第一层次的过失。其次,符某在对被害人进行抢救时,并没有达到一般医学上规定该种药物过敏情况下应实施的至少30分钟的抢救时间,这是其第二层次的过失。再次,由于认为王某已经死亡,在并未做进一步认真检查抢救的情况下,符某又令张某骗走了救护车,从而延误了王某若未死有可能得到的最后救治机会,这是其第三层次的过失。对于以上三层次的过失,第一层次可能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即符某疏忽了必要的过敏检查,也有可能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即符某轻信过敏情况不会发生;后两层次则皆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即符某轻信被害人已经死亡。
肯定了符某有犯罪过失之后,还要对其罪名的认定进行斟酌。符某的行为侵犯了被害人的生命权利,并且是在非法医疗过程中造成的,这就似乎从形式上既符合了过失致人死亡罪又符合了致就诊人死亡的非法行医罪。此二罪虽都是过失侵害生命权利类型的犯罪,但又有着显著的区别: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而致人死亡的行为;而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罪仅在发生死亡的情况下与前罪有着一定的竞合。本案中,符某的行为过失恰恰造成了王某的死亡,在两罪的竞合空间之内,根据我国刑法关于法条竞合的适用原则,特殊法优于普通法,应认定作为特殊法条的非法行医罪,而不是作为普通法条的过失致人死亡罪。再者,根据两罪的量刑,过失致人死亡罪可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而非法行医罪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由于符某的行为是在非法行医中造成死亡的严重后果的,符某又在之后有为逃避罪责而实施分尸行为的恶劣情节,因而定其为非法行医罪并酌情从重处罚,也更有利于体现我国刑事法治的公正性。
综上所述,符某的行为不是故意犯罪,他没有剥夺他人生命或损害他人健康的故意,因而不应定性为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符某具有犯罪的过失并致人死亡,但其过失致人死亡行为是在非法行医中发生的,并且有事后分尸的恶劣情节,依法应认定为非法行医罪,并适用其中致人死亡的法定刑幅度从重处罚。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赵 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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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就是指相关人在没有取得国家的相应的授权的证件的情况下,从事医疗活动的行为。在我们国家如果进行非法行医,是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的,那么如果是非法行医被抓了,会怎么处罚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非法行医被抓怎么处罚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非法行医被抓怎么处罚
1、非法行医罪量刑标准: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来第一款: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非法行医罪的情节严重是指:
(1)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2)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3)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4)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非法行医罪如何认定
司法解释规定非法行医犯罪行为的5种情形是:
1、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2、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3、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4、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5、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司法解释还规定,下列情形之一应认定为“情节严重”:
1、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2、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3、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4、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下列情形之一应认定为“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
1、造成就诊人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2、造成三名以上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三、非法行医罪的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
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五十七条 [非法行医案(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死亡的;
(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三)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四)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五)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活动的。
本条规定的“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参照卫生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认定。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非法行医被抓怎么处罚相关内容。非法行医的处罚,是要依据造成的损害后果来确定的,造成的损害后果越严重处罚就越严重。大家如果有相关的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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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中有的退休医生仍然行医,殊不知这样触犯了非法行医罪。那么非法行医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解答非法行医罪的立案标准的问题。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死亡的;
(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三)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四)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五)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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