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伤津贴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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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受到工伤后很多就会造成一定的伤残,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有不同的伤残津贴,那么工伤伤残津贴怎么计算?
工伤伤残津贴怎么计算?具体如下:
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为本人工资85%,三级为本人工资80%,四级为本人工资75%计发。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伤残等级被评为五级和六级且企业难以安排适当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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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国家,对于劳动者的保护有着许多的条款。如果劳动者在工作的过程中不小心发生了意外,那么我们还可以领取伤残津贴。接下来和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学习一下下面这篇文章。工伤伤残津贴发放年限是多长时间?希望对你当成什么样的问题能够有所帮助。
一、工伤伤残津贴发放年限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二、相关规定
1、本次待遇调整的对象为2014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以及按月享受致残补助费的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原临时工(以下简称工伤人员)。
不包含2014年12月31日前已经死亡和按有关规定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人员。
2、伤残1-4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人员,每月增加伤残津贴300元。
3、伤残5-6级的工伤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伤残津贴的人员,每月增加235元;由企业支付伤残津贴的人员,可参照此标准执行。
4、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其生活护理费暂按原规定标准领取。待各地2014年职工月平均工资颁布后,按照生活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3个等级,其月生活护理费分别调整为2014年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
5、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每月增加供养亲属抚恤金130元。
6、按照我省《临时工因工致残待遇的暂行办法》按月享受致残补助费的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原临时工工伤人员,其每月致残补助费调整为1800元。
7、各地在执行本通知和《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川人社发〔2015〕17号)调整相关待遇时,工伤人员不得同时享受工伤、养老待遇调整,应将两个通知规定的调待总额进行对比,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调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
8、工伤人员相关待遇调整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所需资金由工伤人员原领取相关待遇的资金渠道解决。
9、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用人单位要抓紧组织实施,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切实做好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的调整工作。各市(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工伤人员待遇调整工作结束后,填报《2015年工伤人员待遇调整情况统计表》,于6月30日前报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三、伤残津贴什么时候发放
一般从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次月起计发。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三十条 因工致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自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次月起计发。
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自职工死亡当月起计发,其供养亲属抚恤金自职工死亡的次月起计发。
通过学习了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的这一篇文章,我们了解清楚了工伤伤残津贴发放年限是多久,就是根据工伤的鉴定等级来判定的,如果说是五级那么赔偿的金额就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不同等级,不同待遇,感谢您的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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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法律快车特邀嘉宾律师:闫猛。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不同伤残等级的,按照以下标准支付伤残津贴:
按月享受伤残津贴:
1、一级伤残津贴等于本人工资的90%
2、二级伤残津贴等于本人工资的85%
3、三级伤残津贴等于本人工资的80%
4、四级伤残津贴等于本人工资的75%
1-4级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5、五级伤残津贴等于本人工资的70%
6、六级伤残津贴等于本人工资的60%
5-6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解答,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谢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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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劳动合同终止,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的伤残就业补助。您的七级伤残包括在内,应当取得伤残津贴,具体数额应参照您所在的地区的标准,您可持伤残证明请求用人单位一次性补偿您的损失。
伤残津贴是指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的,以及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六级伤残,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本应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但难以安排的,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对其按月支付的津贴。
工伤职工产生劳动能力障碍,丧失劳动就业机会,自身的行为能力被削弱,与工伤事故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自然应该享受相关的津贴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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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 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
根据国家和本市工伤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本市最近对工伤补贴费用作了调整。属于《实施办法》适用范围、2004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致残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目前仍由企业按《关于本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等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规定支付的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定期伤残抚恤金(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标准相应提高,并且统一规定从2005年7月1日执行。
定期伤残抚恤金(或伤残津贴)调整
工伤人员的定期伤残抚恤金(或伤残津贴),在工伤人员目前享受的相关待遇标准的基础上调整:
致残一级增加157元/月;致残二级增加142元/月;致残三级增加127元/月;致残四级增加113元/月。
注:按上述规定调整伤残津贴标准后:
致残一级伤残津贴标准低于1830元/月的,按1830元/月确定;致残二级伤残津贴标准低于1728元/月的,按1728元/月确定;致残三级伤残津贴标准低于1626元/月的,按1626元/月确定;致残四级伤残津贴标准低于1525元/月的,按1525元/月确定。
生活护理费调整
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在工伤人员目前享受的生活护理费标准的基础上调整:
致残一级(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增加93元/月;致残二级(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74元/月;致残三级(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56元/月。
注:按上述规定调整生活护理费标准后: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护理费标准低于1017元/月的,按1017元/月确定;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护理费标准低于813元/月的,按813元/月确定;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生活护理费标准低于610元/月的,按610元/月确定。
相关提示:
1、已纳入《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适用范围的相关人员、按上述规定增加的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工伤保险待遇已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致残一级至四级老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致残一级至三级老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标准低于上述规定的,按上述规定的标准补足差额。增加的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按照沪劳保福发(2005)11号文的规定执行。(即: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老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各承担50%。
3、未纳入《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适用范围、致残一级至四级的在职职工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的,由企业和工伤职工以每月享受的定期伤残抚恤金为基数,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其中,应由工伤职工个人缴纳的费用,由企业从定期伤残抚恤金中代扣代缴。
4、未纳入《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适用范围、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因工致残一级至四级的职工,按本市有关规定领取养老金,养老金标准低于本通知规定的工伤职工定期伤残抚恤金标准的,原所在企业应补足到定期伤残抚恤金标准,补差所需的费用由企业在原渠道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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