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赠与合同有无期限吗
-
赠与人与受赠人在签订赠与合同以后,应当是需要履行有关义务的,比如履行合同义务中的赠与义务,但在赠与物交付之前或是在转移所有权之前,一般来说,赠与人都是可以进行反悔的,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解答赠与合同赠与人可以反悔吗,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赠与合同赠与人可以反悔吗
房屋赠与后,由于各种原因,赠与人如果反悔了,不愿意再将房屋送给受赠人,法律上是允许的,但也需要分情况讨论。如果赠与人反悔的时候,房子还没有过户给对方,也就是法律上所说的“在赠与物实际转移给受赠人前”,这时候赠与人是有权撤销赠与的。所谓的实际转移前,就是指房屋还没办理相关过户,即是说还没去房管局变更登记。只要赠与财产实际转移前,赠与人都可反悔。但也有一例外,即是经公证或具有扶贫、救灾等公益、道德性质的赠与不能撤销。第二种情况是房子已经办理了过户登记,那就只有当受赠人出现以下情形时,赠与人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赠与的权利。(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近亲属的;(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二、赠与合同赠与人的义务
第一,移转赠与标的物的义务。赠与合同以使赠与财产的权利归于受赠人为直接目的,赠与人的主要义务是依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地点、方式、标准将标的物转移给受赠人。赠与的财产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赠与合同系无偿合同,因此,依照《合同法》第189条,赠与人只在因故意和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瑕疵担保义务。赠与合同中,一般不要求赠与人承担瑕疵担保义务。但有如下两种例外。首先是在附义务赠与中,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违约责任。所谓附义务的赠与,是指赠与人在赠与时使受赠人负担一定义务的赠与。附义务赠与是一种特殊赠与,所附的义务不是单独的义务的赠与。附义务赠与是一种特殊赠与,所附的义务不是单独的另一个合同的内容, 而是赠与合同的一部分。由于赠与合同为单务无偿合同,因此,附义务赠与所附的义务不是赠与的对价,赠与人不能以受赠人不履行义务为抗辩。原则上,赠与人履行交付赠与财产的义务后,始发生受赠人履行其所附义务的义务。附义务赠与与目的赠与和附条件、附期限赠与不同。目的赠与是指为实现一这目的,达到一定结果而为的赠与。其与附义务赠与的区别,主要体现在目的赠与的赠与人不得向受赠人请求结果的实现,而只能在结果不能实现时请求受赠人返还不当得利;而在附义务赠与中,受赠人不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的,赠与人得请求其履行。附条件或附期限的赠与中,条件或期限直接关系到赠与合同的效力无关,所附义务的履行与否不影响赠与合同的效力。其次是赠与人故意不告知赠与财产的瑕疵或保证赠与的财产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赠与合同的注意事项
1、赠与合同的内容要具体明确。赠与合同主要包括:合同当事人双方、赠与的财产名称、财产目前状况、赠与合同履行的时限以及方式、赠与是否附条件以及什么条件、赠与合同的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方式。
2、从赠与人的角度考虑,若赠与行为在交付财产或转移权利之前有可能撤销,建议不对赠与合同进行公证,因为一旦公证将很难撤销;从受赠人的角度考虑,若担心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则应积极劝说赠与人将赠与合同进行公证。
3、如果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时对受赠人有一定的要求,则可作为一个赠与的条件。如果受赠人无法满足赠与人提出的条件,或者受赠人的行为让赠与人不满意,则赠与人可以名正言顺的拒绝履行赠与义务。
4、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约定办理有关手续的内容。
5、赠与人应在赠与合同中说明赠与财产存在的瑕疵,否则由此给受赠人造成损失的将承担责任。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赠与合同赠与人可以反悔吗”的全部内容,赠与合同虽然是双方行为,无偿行为,但是赠与人应当履行转移赠与标的物的义务以及瑕疵担保义务。如果大家还有什么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专业律师。
-
随着经济的发展,将自己的所有物赠与他人已经成为了生活中很常见的行为。但是同样,很多人在赠与他们以后又后悔了,那么是不是可以无条件把东西要回去呢?赠与合同的撤销条件有哪些呢?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下。
一、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基本规定
任意撤销权,是指赠与人依据自己的意志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享有撤销赠与的权利。即《合同法》第186条第1款所规定的,“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这种撤销权是法律赋予赠与人单方享有的权利。赠与人行使撤销权的时间是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一般为标的物交付之前,如果赠与的财产需要办理登记手续,则在办理登记手续之前。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之后,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赠与人不负给付义务。
二、赠与合同的撤销条件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法定撤销权为: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三、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行使条件
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并不是无限制的,为维护合同的严肃性,法律规定赠与人撤销赠与也是有条件的、相对的。赠与人撤销赠与应受下列限制:
1、赠与人撤销赠与必须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
若赠与财产的权利已经转移,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若赠与财产的权利已经转移一部分,则赠与人仅能就未转移部分为撤销,对已经转移部分不得撤销。
对于动产而言,在赠与物交付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对于不动产而言,在办理权利转移登记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对于财产权利而言,根据法律规定转移权利是否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在财产权利交付或办理权利转移登记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2、赠与人可撤销的赠与必须不是具有救灾、扶贫等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
由于救灾、扶贫等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使得赠与具有了重要的社会意义,若赠与人可以随意撤销这种赠与,则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
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是指基于道义上的情感而作出的赠与,如果允许赠与人随意撤销这种赠与,不仅与道义不符,而且会给受赠人造成情感上的极大伤害。因此,凡是具有救灾、扶贫等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不论当事人依何种形式订立赠与合同,赠与人均不得撤销该赠与。
“社会公益”的内容,按照《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包括下列事项:
(1)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2)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3)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4)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
3、赠与人撤销赠与,只限于没有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
此类合同中,赠与人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不能不说是经过法律上的慎重考虑,不存在一时冲动考虑欠周的问题,如果允许赠与人随意撤销这种赠与,既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也蔑视公证的严肃性。所以,若赠与合同已经过公证,则不得撤销。
另外,赠与人撤销赠与,须将其撤销赠与的意思通知受赠人,如果赠与人不向受赠人为撤销赠与的意思表示,不能发生撤销赠与的法律效果。
以上是法律快车小编整理的有关赠与合同撤销条件的内容。可见,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是有限制的。若您有其他疑问,可以登录法律快车官网免费咨询律师,我们将为您解答困难。
责任编辑:周六
-
李先生和张女士于2010年相识,2011年结婚,2012年张女士生下了儿子,之后张女士就全职在家带小孩,2014年,李先生感念妻子对家庭的付出,口头上说,将自己婚前房产赠与妻子,但未办理过户登记。2016年,双方因感情不和,打算离婚。张女士想起了赠与协议,便要求李先生履行过户登记,李先生拒不同意,张女士遂起诉到法院,要求李先生继续履行赠与协议。
焦点
1.赠与合同成立了吗?
2.婚内夫妻之间赠与房产是否有效?
3.李先生能否撤销赠与?
法律依据
1.《婚姻法》第19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或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在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约定无效的情况下,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除个人特有财产外,均为夫妻共同财产;
2.《婚姻法解释三》第6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予方在赠与房产办理变更登记前撤销赠与的,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3.《合同法》第186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评析
首先,本案中,李先生与张女士赠予协议是成立的。这主要基于赠与协议诺成、不要式的性质,诺成就是李先生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张女士接受的,合同成立;不要式就是法律没有规定合同必需采取某种形式,可以是口头也可以是书面的。所以尽管李先生与张女士只是口头上达成了赠与协议,但仍然成立。
但是,成立≠有效!
有人会问,什么意思合同都成立了难道还没生效?
是的,因为李先生与张女士赠与合同没有满足生效要件。
生效要件即生效的条件。根据《合同法》第187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也就是说赠与合同生效从交付赠与物或者办理相关手续时生效。而本案中,要使得赠与房屋的合同生效。
则需要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故如果赠与合同虽成立但未生效,李先生并没有丧失其对房屋的所有权。
最后,李先生可以撤销赠与合同,不履行房屋变更登记的义务。因为赠予合同是无偿的,所以赠与人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
那是否所有赠与合同都想撤就撤?
NO!三种赠与合同不能撤销!
1.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合同;
2.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
3.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
所以,如果婚内赠与房产的协议要有效最好采取书面形式,方便固定证据,进行公证或直接办理房屋变更登记。
-
2019-08-26 合同法 收听:9676
-
2019-08-26 合同法 收听:4528
-
2019-06-11 合同法 收听:7766
-
2021-03-29 阅读: 132
-
2021-03-29 阅读: 122
-
2021-03-26 阅读: 120
-
合同纠纷由谁管辖2018-09-04 阅读:427
-
可变更合同的情形2018-09-03 阅读:503
-
签抵押合同要注意什么事项2018-08-30 阅读:2,435
-
赠与合同撤销权行使的条件2018-08-25 阅读:2,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