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购协议书
认购协议书是买卖双方在签订买卖合同前签订的文书,是对双方交易物品的有关事项的初步确定。其在内容和形式合法的前提下是有法律效力的,而且其与购房合同的区别主要表现在认购书是购房合同前的一种协议,是购房意向的初步确定,而购房合同是双方已达成购房意向而签订的,相对于认购协议,购房合同的内容更加的详细。
更新时间:2022-05-30 1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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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书的主要内容
阅读全文>>1、认购物业;
2、房价,包括户型、面积、单位价格(币种)、总价等;
3、付款方式,包括一次付款、分期付款、按揭付款;
4、认购条件,包括认购书应注意事项、定金、签订正式条约的时间、付款地点、账户、签约地点等。
在签订完认购书后,销售方还应给购房人发放《签约须知》,以便使购房者明白细节,购房人只有明白其中内容,才能顺利签订购房契约,其内容包括:签约地点、购房者应带证件、购房者委托他人签约时有关委托书的证明、有关贷款凭证的说明、缴纳有关税费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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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认购协议是指商品房买卖双方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或者签订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之前所签订的,约束合同双方当事人就特定房产进行、特定交易的协议。那么,购房者和开发商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后,是否等同于签订购房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购房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购房合同。据此,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只有具备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商品房基本状况、商品房的销售方式、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交付使用条件,以及日期、装饰、设备标准承诺、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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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协议有效吗
依法成立的认购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自愿真实;房屋认购内容合法、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认购关系的成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阅读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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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购买商品房的时候,会跟卖方签订越高购房合同,那么整个购房过程就只需要签订越高合同吗?其实还是需要签订越高认购合同。那么对于认购合同与购房合同有什么区别?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的认购合同与购房合同有什么区别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认购合同与购房合同有什么区别1、买卖之前一种协议。作为开发商在不具备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条件之前的一种协议,认购书具备担保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的担保效力。如果认购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同时符合协议书约定的生效条件时,该协议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开发商和购买人均应按照协议书约定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
2、购房合同更加详细。如果认购书中,对于房屋的房号、面积、价格以及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做了较为明确的约定,那么认购书可以被看作为一份预先约定的房屋买卖合同。
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只是对于认购书内容做出了更为具体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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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有限公司乙方:身份证号码: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认购甲方增资扩股股份,根据有关法律,特制定本协议,以供双方共同遵守。鉴于:1、甲方有限公司是符合《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成立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企业法人,注册资本万元。2、根据甲方年月第一次股东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决议》,决定本次增资万元扩股总额为万元,本次增资完成后,甲方注册资本为万元,公司股本总额达到万股。3、乙方已对甲方进行了考察和了解,自愿按照本协议规定条款和条件认购新增股本。第一条、认购及投资目的:甲、乙双方同意以发挥各自的优势资源为基础,建立全方位、多功能长期合作关系,保证双方在长期合作中共同发展,利益共享。第二条、认购增资扩股股份的条件:1、参与本次增资扩股的新股东,以占甲方增资扩股后总股本的%的比例为份额进行认购,但认购总份额不得超过甲方增资扩股后总股本的%;2、参...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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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磋商说是指当事人之间一旦缔结认购协议,双方就负有在未来某个时候为达成买卖合同而进行磋商的义务,只要当事人为缔结买卖合同进行了磋商,即履行了预约义务,而最终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否缔结成功则非其所问。必须缔约说则认为认购协议的效力就是缔结商品房预售合同,故当事人仅仅为缔结预售合同而进行磋商是不够的,还必须成功缔结本约,否则认购协议毫无意义。如果认购协议内容尚不包括预售买卖合同主要内容,采用必须磋商说较为合理,因为此时双方对买卖合同主要内容仍未达成共识,认购书只能约束双方在约定时间内就订立买卖合同尽到诚信义务的磋商,而难以约束其必须订立买卖合同。双方经诚信磋商后难以达成一致的,任何一方不应视为违约;反之则可要求其承担责任。如果认购书协议已包括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采用必须缔约说较为合理。商品房认购书总是具有一定内容的,尤其是在双方达成的协议已经大体上可以履行的情况下,即在商品房认购书已经具备了购房...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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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售楼书验完以后要签订认购书,要交定金,这里提醒购房人注意的是,认购书里的定金和订金是有区别的,定金是一个专门的法律概念,其目的是在于对合同的成立、履行其担保作用,并有一定的定金规则,即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义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不履行义务的应该双倍返还定金。而订金是一种预付款,不适用定金规则,没有很强的担保效力。 另外需要注意,通常房地产开发商在认购书中有这样的条款,买房应该在签订认购书多少日起买房,否则的话不给退还定金。这时建议购房者在签订认购书的时候,将这个条款改为买方应当在签订认购协议之日起多少日之内前来与卖房商谈正式合同,如因对合同条款的分歧导致合同未能签署,所收的定金应予退还。这样对购房者应该是比较有利的。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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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商品房认购书中的违约责任 认购书中有定金条款的,因一方原因未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违约方按照定金罚责处理。具备了签订商品房/预售买卖合同,一方不愿意签订该合同时,不能要求强制履行认购合同,即不能强制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而是对违约方按定金罚责处理:如果是购房人违约的,那么开发商没收定金,反之,开发商违约的,将双倍返还定金给购房人。 认购书中为订金条款的,因一方原因未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返回订金。对于开发商来说在房屋价格上涨的时候,通过不需要承担双倍返还责任的订金,可以随时毁约。 签订认购书时未取得售房资格,到了约定的签本约(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日还未取得售房资格的,属出卖人(开发商)原因无法订立买卖合同的情况,开发商违约,购房人可选择: ① 拒绝签订本约,要求返还倍定金(如果约定定金罚则的),或返还订金; ② 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但是对预售合同有权利...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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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协议书经授权可以代签。购房者以实际行为表明接受所代签认购协议的内容,只要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如未经购房者授权或购房者未进行追认,则无效。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三条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第五百零四条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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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房地产商签了买房认购协议,认购协议中承诺了:在认购协议签署时交货订金。可是,签认购协议时未交订金,我想问一下这一份认购协议还合理吗?定金交付后合同签订前,买卖双方就一次性还是按揭付款方式的约定发生分歧,导致合同不能签订,又没有证据证明双方真实约定的情况下,定金应如何处理? 在现实中,经常会有类似纠纷的发生,买卖双方签订《定金协议》后,由于种种原因,不能就房屋买卖合同达成一致。因为定金协议里约定,收受定金一方违约的,应当双倍退还定金,支付定金一方违约的,另一方有权扣留定金。在这种情况下,买卖双方是谁违约就成了关键的问题,如果无相应的证据来支特,任何一方的主张都很难得到支持。因此建议买卖双方在签订《定金协议》里就将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的关键性条款明确下来,如房价、付款方式、付款时间等,这样就避免了买卖双方相互推诿,责任无法划分情况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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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签了认购协议交了订金不买来订金也想要了如何消除认购协议合同书如果定金属于解约定金,那么双方确实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如果双方约定的是违约定金,那么合同是否能够解除要不取决于违约方的意愿。在大多数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是违约定金,所以卖房人都不享有合同解除权。在这种情况下,买房人不但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还可以让卖房人承担逾期履行合同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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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认购协议和合同后,认购协议上的保证金能否退还?当前,商品房认购书中往往约定了定金条款,一般做法是购房者未能在认购书约定的期限内缴纳购房款或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就没收定金;如果以后签订了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定金则抵充房款。根据《解释》第四条规定,我们认为,商品房认购书中的定金同时有两重属性,第一重属性是立约定金。立约定金是专为保证当事人能够就某事项订立合同而设立的,不具有担保主合同之债的功能,第二重属性是履约定金,即履行认购书这一预约合同本身的定金。认购书定金保证双方当事人能够尽最大的诚信谈判,努力达成商品房买卖合同。我们认为,只有兼顾定金的这两个属性,才能在商品房纠纷案件中正确理解《解释》第四条的法义。 《解释》第四条规定:“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如果仅认为认购书定金为立约定金,那么不论何种原因,只要拒绝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就适用定金罚则,显然有悖公平正义。如果开发商在订立本合同时,附加种种不合理的条款,买方要么拒绝签订本合同,丧失定金,要么同开发商违心签订合同?因此,我们还应从履约定金分析认购书的定金。在认购书一方当事人拒绝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即本约的情况下,我们认为要辨别拒绝签订本约是否违反认购书中的诚信谈判义务,例如,开发商在谈判中随意提高商品房价格,买方为此拒绝签订本约,那么开发商不仅无权没收买方的本金,而且在买方主张要求适用定金罚则时,由于开发商抛出不合理条件的行为显然构成不履行认购书中诚信谈判的义务,应双倍返还定金。 《解释》第四条中“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的规定亦应理解为,当事人双方全面、忠实履行了预约合同中诚信谈判的义务,但仍未达成本约协议的情形。在适用定金罚则后,守约方能否再主张赔偿损失呢?我们认为守约方的请求应予酌定支持。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认购书是预约合同,而且是行将谈判的预约合同,违反认购书义务主要是违反诚信谈判义务,对双方当事人来说,造成的损失只能是机会的损失,应当承担合同法第四十二条项下所规定的缔约责任。缔约责任赔偿的是守约方信赖利益的损失。信赖利益通常是法律行为无效或可得撤销,相对人信赖其为有效,却因无效或撤销的结果所蒙受的不利益,又称为消极利益或消极合同利益,信赖利益赔偿的结果为如同合同未曾发生一样。据此,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赔偿其在订立认购书及其在签订本合同过程中的损失,使其得以弥补恢复到认购书未曾发生以前的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