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快车> 知识专辑> 债权债务> 离婚诉讼请求债务

离婚诉讼请求债务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5-11 16:04:31 0人浏览

导读:

离婚后的债务不一定要帮还,如果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或者是一方欠债,但是款项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要还;如果是一方的个人债务,不要还。对于债务归属,需要进行举证。要变更诉讼请求的,在举证期限结束之前以书面形式提出。
离婚诉讼请求债务
  •   就婚姻而言,婚姻往往并不是人们想象的那么好,离婚则比人们想象的还要糟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离婚案件中的财产纠纷越来越多,问题也越来越复杂,尤其在债务问题上。夫妻离婚时的债务问题,不仅事关夫妻双方的切身利益,同时也关系到第三人的债权实现,关系到社会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问题,因此要从法律关系上予以厘清。本专题汇集了与离婚债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经典案例等,希望能对读者有所启发。四川婚姻律师网律师团队专注于婚姻领域,专业提供婚姻指导服务:律师代理、婚姻咨询、方案设计。先后承办的国内及涉外婚姻家庭典型案件达上千起,对离婚财产分配、子女抚养、遗产继承等婚姻家庭领域诉讼及非诉讼业务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诸多成功案例让该团队在业界享有非凡的盛誉,获得客户的广泛认同和信赖,并多次获得权威机构授予的各项荣誉。四川婚姻律师网律师团队努力打造中国婚姻家庭领域法律服务的旗舰团队,力求为社会各界提供优质、高效、快捷...

  • 诉讼离婚债务由债权人举证。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
  • 离婚债务的承担,离婚后的债务不一定要帮还,如果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或者是一方欠债,但是款项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要还;如果是一方的个人债务,不要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对方有债务也可以办理离婚。只有两种情况,办理离婚是有限制的。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之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二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二条之规定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 离婚诉讼变更诉讼请求的方式:一般需要在举证期限结束之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如果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 本文讲的是离婚债权债务。与债务诉讼中对离婚时债务处理相对应,在离婚诉讼中对债务的处理,可以称为离婚时债务处理的第一阶段。 离婚诉讼中对离婚时债务的处理 与债务诉讼中对离婚时债务处理相对应,在离婚诉讼中对债务的处理,可以称为离婚时债务处理的第一阶段。从理论上讲,这一阶段处理的仅仅是离婚双方内部对债务的分担问题并不发生债务实际清偿的结果。但在实践中,这一阶段的处理却会对将来的债务实际清偿发生实体和程序两方面的直接影响,它不仅直接影响着债权人实体权利的实现,更影响着在多大程度上的实现。 离婚诉讼中对债务处理的实体方面的任务是认定债务是否存在,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夫妻一方单独债务,并进一步确立债务承担的民事责任。如果实体上认定该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应由夫妻共同承担债务清偿的责任;如果实体上认定该债务是夫妻一方单独债务,则应由一方单独承担债务清偿责任这是不言而喻的。但...
  • 如今夫妻之间经常会碰到债务归属认定的问题,对于婚后债务属于双方还是一方的认定标准成了很多纠纷的关键。那么下面我对夫妻之间债务的认定做一个简单分析:

    根据2018年最新出台的《最高法院人民法院关于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夫妻之间有共同背负债务的意思表示的,首先按照共同意思认定。

    如果双方意见有分歧无法达成共识的,根据借款的原因和目的是否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来确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夫妻没有做婚前财产公证,又无法对争议达成一致的,我们以一般认为的日常家事范围作为共同债务的判断标准。

    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这里的“共同偿还”的责任是指连带的清偿责任,不论双方是否已经离婚,均要对共同债务以及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有的财产清偿。

    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部分或全部,它不分夫妻应承担的份额,也不分先后顺序,夫妻任何...

版权说明:法律快车对文章享有独家版权,未经允许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如有发现,点击【投诉】告知。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