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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的债务答辩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5-13 16:57:19 0人浏览

导读:

离婚后的债务属于个人债务的不需要偿还。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双方都需要进行偿还。但是离婚后,双方已经不再具备婚姻关系,失去了夫妻共同债务产生的基础。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离婚后的债务答辩
  • 欠债离婚后债务的归属确定办法:若为原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证据证明是夫妻共同欠的或者是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的,归夫妻双方,债务人可以向离婚后任意一方要求偿还该债务。若为一方个人生活的债务,则是债务人的个人债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离婚债务的承担,离婚后的债务不一定要帮还,如果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或者是一方欠债,但是款项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要还;如果是一方的个人债务,不要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诉讼离婚债务由债权人举证。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
  • 第一、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只要是合法的债务,即使离婚协议中,写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有债务,由一方承担。但该债权人仍然有权要求,另一方共同承担。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 离婚债务一般是可以约定由一方负责的,但约定只对夫妻内部生效。也就是即使约定了债务由一方承担,债权人依旧可以找其中一方偿还债务,但一方偿还债务之后,如果双方约定债务应该是由另一方偿还的,这方偿还完毕之后,可以找另一方进行补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 解决离婚后债务问题的方式为:涉及的夫妻共同债务,首先要用共同财产偿还,如果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夫妻各方债务,一般由当事人各自承担。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涉离婚案件的财产纠纷越来越多,问题也越来越复杂,尤其在债务问题上,常常令办案法官感到迷雾重重,颇为棘手。这个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夫妻在离婚过程中,一方为了多得夫妻共同财产,制造虚假债务,侵害另一方合法权益;一是夫妻为了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进行假离婚,协议将全部财产归一方所有,而全部债务则由另一方承担。

      由此可见,夫妻离婚时的债务问题,不仅事关夫妻双方的切身利益,同时也关系到第三人的债权实现,关系到社会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问题,必须慎重对待,从法律关系上予以厘清。

      一、 《婚姻法》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度

      我国 《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夫妻可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劳动、投资、受赠及继承所得等财产归...

  • 夫妻离婚可以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债务:认定为一方个人债务的个人清偿。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首先应当由共同财产清偿;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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