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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要精神损失费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5-12 08:49:39 0人浏览

导读:

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的范围是:1.侵害他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给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的;2.侵犯监护身份权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给监护人造成精神损害的;3.侵害死者人格权或非法利用、侵害遗体、遗骨给死者近亲属造成精神损害的。
离婚要精神损失费
  •    离婚 精神损失费

       案情介绍:当在朋友的婚礼上相遇时,黄芳和王东亮都认定对方就是自己要等的人。2006年10月,在相识3个月后,“一见钟情”的两个人走进了婚姻的殿堂。

      婚后,王东亮像换了个人似的,一反婚前温善的性格,经常因一些家庭琐事或酗酒后对黄芳大打出手。2007年9月,王东亮喝醉后再次对黄芳拳脚相向,忍无可忍的黄芳离家出走。在朋友的劝说下,她下决心与王东亮离婚。2007年11月5日,黄芳与王东亮达成离婚协议,并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手续。

      2007年12月6日,黄芳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王东亮对其实施家庭暴力,使其身体遭受伤害与精神遭受巨大痛苦为由,向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王东亮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王东亮接到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后,感到很惊讶:既然已经协议离婚,何来精神损害赔偿?他不同意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东亮与黄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王东亮对黄芳...

  •    离婚精神损失费

       当在朋友的婚礼上相遇时,黄芳和王东亮都认定对方就是自己要等的人。2006年10月,在相识3个月后,“一见钟情”的两个人走进了婚姻的殿堂。

       婚后,王东亮像换了个人似的,一反婚前温善的性格,经常因一些家庭琐事或酗酒后对黄芳大打出手。2007年9月,王东亮喝醉后再次对黄芳拳脚相向,忍无可忍的黄芳离家出走。在朋友的劝说下,她下决心与王东亮离婚。2007年11月5日,黄芳与王东亮达成离婚协议,并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手续。

       2007年12月6日,黄芳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王东亮对其实施家庭暴力,使其身体遭受伤害与精神遭受巨大痛苦为由,向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王东亮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王东亮接到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后,感到很惊讶:既然已经协议离婚,何来精神损害赔偿?他不同意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东亮与黄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王东亮对黄芳实施家庭暴力...

  •   在现代社会进行离婚除了会有相应的离婚共同财产的分割以外还是有着很多的损失费赔偿的内容的,但是很多人都是不知道这个精神损失费的。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离婚精神损失费多少钱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离婚精神损失费多少钱

      按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精神损害赔偿一般不超过5万。 这在婚姻法里叫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须具备以下条件。

      1、主张该损害赔偿方须对离婚无过错,这个条件意思是即使有过错,如果该过错未导致离婚(与离婚无因果关系)亦视为无过错。

      2、过错方需存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法定过错情形,即:(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只有这几种情形才构成离婚过错。

      3、该过错须与离婚有因果关系,即该过错导致离婚。如果虽有过错但双方未离婚则不能主张此损害赔偿。

      4、该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提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

  • 离婚如果符合法定请求赔偿情形的是有权要求赔偿经济损失费的。根据法律规定,有权请求赔偿的情形有:一方有重婚行为;一方与他人同居行为;一方实施家庭暴力行为;一方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有其他重大过错行为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六条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 法律没有强制当事人要请律师参加离婚赔偿诉讼。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且可以委托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近亲属等人员中的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若当事人认为没有必要的,也可以不委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 上门女婿离婚时,如果对方有过错,也是可以请求赔偿的。我国法律规定,因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是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所以,财产分割对过错方需要少分,还可以请求过错方赔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
  • 一般情况下不可以索要第三者离婚赔偿。第三者对于夫妻离婚不承担责任,无过错方只能向过错方请求算还赔偿,且只有在起诉离婚时才可以请求赔偿。离婚必须是因为过错行为导致的。涉及到第三者的过错行为只有重婚或者与让人同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索要离婚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只有过错方的损害行为给无过错方实际造成了损害结果的,无过错方才能要求赔偿。未造成损害结果的,过错方的损害行为不构成对无过错方合法权益的侵犯,因此也无须赔偿。

    损害结果必须是因过错方的损害行为导致,此种情况下,无过错方才享有对过错方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   核心内容:离婚可以索要精神损失费赔偿吗?法律中并没有规定离婚后要对一方的青春做出损失赔偿,但是并不是绝对的。什么样的婚外情都可以要求离婚赔偿?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离婚可以要精神损失费的相关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离婚可以要精神损失费吗?

      既然法律中并没有规定需要对青春做出损失赔偿,但是如果青春损失是精神损失的一种类型,青春损失费是不是就可以以精神损失费的名义立足了呢?

      一般而言,青春损失费不属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范畴。根据《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的范围是:

      1.侵害他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给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的;

      2.侵犯监护身份权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给监护人造成精神损害的;

      3.侵害死者人格权或非法利用、侵害遗体、遗骨给死者近亲属造成精神损害的;

      4.灭失或毁损他人具有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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